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吕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封刑初字第285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女,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个体诊所医生,住河南省封丘县。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于2014年10月1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封刑初字第285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女,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个体诊所医生,住河南省封丘县。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于2014年10月1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1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014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公诉刑诉(2014)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1月0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12日至2013年8月27日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在其开设的封丘县城关镇东街诊所(黄小街妇幼诊所)内伪造十名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吕某某伪造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过程中,张俊波(另案处理)帮助吕某某打印伪造的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封丘县卫生局证明、现场图、现场照片、《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辨认笔录等书证;证人张俊波、邹某某、葛某某、董某某、王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明知是国家机关证件而故意伪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根据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到其驻所地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  清  松
审判员 李  彬  彬
审判员 宋  素  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蓓蓓(代)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卢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