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正民初字第01297号 原告:正阳县陡沟镇汪楼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胡大昌,男,系该村委主任。 被告:曹云(又名曹永云),男,汉族,1966年4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 原告正阳县陡沟镇汪楼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汪楼村委)诉被告曹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楼村委的法定代表人胡大昌及被告曹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月签订了一份农户承包机动地合同书,约定每亩100元承包费,共计65亩,期限15年,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合同签订后,直至2014年4月份之前,被告未向原告缴纳承包费。2014年4月11日在被告一直不交纳承包费用的情况下,汪楼村委又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2014年签订的机动地承包合同无效;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包费7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承包费确实没给,但以前的老合同已经作废了,按照新签订的合同,现不同意支付承包费。而且原告汪楼村委曾欠原告各种费用49300元,村里上一任主任承诺拖欠的费用折抵承包费。因此,不同意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汪楼村委与被告曹云于2002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汪楼村委将65亩机动地承包给曹云,承包期限为15年,承包费为每亩每年100元,每年的承包费在当年元月一号前付清。2014年4月1日,原告汪楼村委与被告曹云又签订了一份新的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将前一份合同中的65亩土地继续承包给曹云经营,2002年1月1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从该合同签订之日起作废。合同约定承包期为2014年4月1日至2031年4月,双方于2002年1月1日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费共计97500元承包人曹云应在2017年1月1日前付给汪楼村委。从2017年1月1日起,约定土地承包费为每亩每年100元,曹云于每年的10月1日起付清当年的承包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出具的两份土地承包合同、证人证言,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林权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对于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依法予以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两份土地承包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按照2014年4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新合同约定,2002年1月1日双方签订的旧合同已经作废,关于旧合同中被告拖欠原告的承包费用,双方约定被告于2017年1月1日前支付,因此,原告起诉请求新合同无效、被告应立即支付旧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费不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被告曾向汪楼村委垫资、汪楼村委欠其有钱款,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协商或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正阳县陡沟镇汪楼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18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史学金 代理审判员 吴立风 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邱栋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