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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永民初字第3890号 原告鲁某某,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鲁某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永民初字第3890号
原告鲁某某,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鲁某某曾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于2014年10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次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距上次撤诉之日不满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鲁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夏振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包 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