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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战、李冬田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005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华战,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 被告人李冬田,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005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华战,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
被告人李冬田,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华战、李冬田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良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华战、李冬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害人邢某某将其承包的位于南召县皇路店镇尹店村河滩的杨树出售给山东的张某某。2012年10月9日下午,当张某某带车来拉树时,被告人李华战、李东田、李天德、李连伟、李自明、景根生(以上四人已判刑)以砍伐树木没有砍伐证为由阻止车辆离开并索要财物。2012年10月10日,在邢某某支付300000元现金后,四被告人将车辆及装载的树木放行。赃款六人平分。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李华战、李冬田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华战、李冬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南召县皇路店镇尹店村村民邢某某将其承包在该村河滩的杨树出售给山东的张某某。2012年10月9日下午,当张某某带车来拉树时,被告人被告人李华战、李冬田伙同李天德、李连伟、李自明、景根生(四人均已判刑)以砍伐树木没有砍伐证为由阻止车辆离开,把车胎气放掉,并向邢某某索要财物。2012年10月10日,经李连伟与邢某某商定,由邢某某支付30万元现金后,二被告人及其他四人将装载树木的车辆放行。赃款六人平分,每人五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华战、李冬田已将赃款退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下面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李华战供述
大概2012年秋天,具体时间我记不住。那天我在家中睡觉,早上9时许,我接到李自明的电话,他说让我到李天德家去一下,我出门的时候碰见景根生,就喊上他跟我一起到李天德家门口,见到李天德、李连伟、李自明、李冬田都在,李连伟对我们说你们到河里看看有人砍河里的树,村里面也没有人管,我们要管管。接着李连伟给村支书李金石打了一个电话,我听见李连伟问李金石有人放我们村河里的树你知道不,后来说什么我就不知道了。李连伟挂了电话之后告诉我们支书说了想尽一切办法组止他们放树。然后除了李连伟外,我们五个人到我村的河滩上看,我们到河滩看见有三四个人在砍树,李天德、李冬田、李自明、景根生先过去阻拦他们放树,李天德和李自明用手机给正在放树的情况照了照片,李天德等问放树的人谁让你们放树的,放树的人说是老板让放的。李天德说你们老板是谁,你们先停下,等老板来了再说。我们就回李天德家门口。我们见到李连伟,把情况向李连伟说了一下,李连伟说放树之后拦住他们的车,不能让车走,让放树的人给尹店村村民一个交代。吃过中午饭,有一辆车在装树,我和李天德、李华战、李自明、李冬田、景根生五个过去阻止他们放树,并告诉他们砍树是犯法的,装树的人也是尹店村的。他们继续装树,树装好后,我回家了,一个多小时后才回来。回到村东头的时候看到李天德他们把车轮胎气放了,拦着车不让走,一会他们喊李某乙过来给车充气,李天德和李自明、景根生、李冬田他们拦着李某乙不让李某乙给车充气,后来李某乙充不成气就走了。我当时站在一边看,一直没有发言。在这时候李某甲和邢大过来了,他们找了好多人说情,意思是让车先走吧。李天的接到一个电话,是政府的一个人打的,说这个是牵扯人太多,差不多就算了。当时邢大和李某甲说给我们尹店村一些补偿,具体怎么补偿我不知道。事情一直说到晚上,李某甲走了,留下邢大在李天德家说事,邢大主动提出给补偿,景根生说最低要五十万,邢大说太多了,后来经过商量说给三十万,当天天太晚了,没有现金,邢大给给李天德打了一个三十万的现金条子给李天德,让他明天早上取。事情说住之后,我们就把车放行了。后来第二天下午,我去李自明家玩,李自明给了我五万。我接住钱后问这是啥钱,李自明说是邢大给的补偿,我还问其他村民怎么说,李自明说你不用管了,我就把钱拿回家了。
(2)被告人李冬田供述
大概两年左右,具体时间记不住。那天我在家中,后来李自明骑摩托车到我家找到我,李自明到我家后说河里有人放树,放的是我们村的树,喊着我去一起看看,我就同意了。然后李自明把我带到他家,过了一会李华战开了一辆面包车拉着我和李自明到了菜市场李天德家。当时现场还有李连伟、景根生。这时李连伟说让我们五个人到河里看看,然后我们五个人就去了河里,到我们村河滩地,看见有几个人在河滩里,有抬树的、有锯树的。我到现场后跟一个放树的人说别放了,然后跟那个人在那说话,李自明他们也在现场四处,具体干啥不知道。过了一会那些人不再放树我们就回菜市场李天德家了。李天德、李连伟他们在那里说话,我在李天德家门口站着,也记不清他们说什么了。后来有人开车在菜市场准备装树,我和李天德、李自明、李华战、景根生几个人到现场不让装车。我当时对司机说不让装车,装上后庄上人还要拦车,别的没说什么了。然后我们庄李连西他们四个人左右非要往车上装树,把树装好天黑了,这时不知道是谁把车胎气放了,车就走不了了。后来我们村修车的李某乙来给轮胎充气,当时还有人拦着不让充气。后来李连彪到现场后嚷着让我回家,我就回家睡了。一直到夜里三四点钟,李自明给我手机打电话让我去李天德家,也没说让干什么,我刚开始说不去,后李某甲接着电话让我去,我听后就去了李天德家。到后看到现场有李某甲、邢大、李连伟、李天德、李自明、李华战、景根生几人都在,我到后李某甲跟我说,这个事说好了,给我们共30万私了,让我们几个人不再拦他们放树了。我当时说不要他们钱,说完我就要走。我要走后,李连伟他们也说不要钱了,我走到门口时李某甲拦住我说让我救救他,不让再拦他们拉树了,我说我不当家,只要李连伟、李天德他们同意,我不管,说完我就走了。第二天下午,我去李自明家玩,李自明当时接了个电话就出去了,回来时拿了五万元钱给我,后来李自明骑摩托车把我送回家了。
2、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李天德供述:2012年10月9日上午,尹店菜市场东边有人放树,李连伟让我、景根生、李自明、李华战、李东田等五人去看看谁在放树,没有证的话告他们。我们到村河滩地看见有七八个人在放树。他们说砍伐证没有拿,我们就不让他们放树,后回去了。下午李连伟说他们还在装树,让我们去拦车。我把货车一个前轮气放了,我们也拦着不让他们充气。后李连彪到现场,对我们进行辱骂。李某甲把李连伟叫走说事情,在我家说要给我们30万,让我们不要告他们,并承诺不再放树,我们同意了。第二天我和李连伟到李某甲家中拿到现金30万,我们六个人每人五万把钱分了。
(2)同案犯李连伟供述:2012年秋天的一个晚上,我接到邢二电话,称邢大在尹店拉了一批树,有人拦着车不让走,让我帮忙说和。我到李天德家,见到邢大、李某甲、李天德、景小四等人,我了解一下情况,双方商量,李某甲打个30万的条子给李天德等人,李天德等人把拉树的车放了。第二天我和李天德一起到李某甲家拿到30万现金,大家一共六个人,每人五万。
(3)同案犯李自明供述:2012年10月9日上午,我和景根生、李天德、李华战、李东田五人到村河滩地,看见有七八个人在放树。我们问他们是否有砍伐证,他们说没有,就不让他们放树。后我们回去告诉李连伟这事,他让我们先把车拉下,我和景根生拦车,李天德把车前轮气放了。李连彪在现场和我们五个吵架。后李某甲把李连伟等人叫走,到李天德家中说事,我和景根生看车。到凌晨2点多,我们到李天德家,李连伟说给我们六人30万,把车放了。每人分五万。
(4)同案犯景根生供述:2012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李连伟提到有人在尹店的河里放树、拉树,让我、李天德、李自明、李华战、李东田五人去看看。我们到河里看见有人在放树,喊着让他们停了。后我们又看见有人往一辆货车上装树,我们又去拦着不让车走,后李连伟也到现场,我们一直把车挡着,期间有人把货车轮胎气放了,我们也不让充气。下午时,去了两个人,听说是邢大和李某甲找李连伟说这事,随后李连伟让我们走不用拦车了。第二天我到李天德家,李连伟给了5万元,说是放树的人给了30万,每人分5万元。
3、被害人邢某某陈述:2012年7月份,我从王清荣手里把他承包的尹店村东河滩的杨树承包过来,他把与村委签订的合同和林权证都给我了,我们还签了转让协议。10月份,我想把杨树放了改种其他树,并找冯某办理采伐证卖树。一天下午,冯某打电话说尹店有人挡住不让装车,还把车胎气放了。我到现场看见李连伟和李天德等人拦着车不让走。李连伟对我说,不拿钱车走不了。我让李某甲过来协调这事。李连伟他们非要我们拿出30万现金,后李某甲写了条子。我让李某甲和周某某帮忙凑了30万。
4、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甲证言:2012年7月10日,邢大与王清荣签订合同,王将其承包的尹店东河滩的租赁合同及所种林木和林权证全部转让邢大。后邢大准备把河滩树木砍掉。10月9日下午,邢大给我打电话说,在尹店装树的车胎气被放了,车也被拦住了我到现场后,看见一辆半挂车还没装满,挡车的是李天德、李华站等人,他们说没有砍伐证就不让走。邢大和我跟李连伟他们商量,对方说最少要30万,邢大同意。第二天邢大让我先凑钱,我有找人借钱,后我把30万现金给了李连伟和李连德二人。
(2)证人冯某证言:2012年秋天,邢大让我帮他卖树,并申请办理采伐证。当时南召林业局和南阳市立业局处于交接期,归谁办证不明确,一直没有办下来。卖树是我联系的张老板,放树和拉树都是他找人。中间有一天,张老板打电话说拉树车在尹店,轮胎气被放了,也不让走。我就联系邢大,让他去处理。
(3)证人李某乙证言:2012年10月分一天下午,李某甲找我给车充气。我到地方,看见一辆半挂车拉了一车杨树,两个前轮没气了,不是扎破的,是被人放的。我准备给车充气,李天德和一个姓景的不让我充气。我回家了。第二天凌晨两三点,李某甲再次让我去充气,他们没有阻拦。
(4)证人周某某证言:2012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八九点,邢某某打电话让我和李某甲帮他转借30万元,还说他在尹店承包的林场,李连伟挡住拉树车,把车胎气也放了,非要30万。李某甲给他们写有条子,下午两三点,我和李某甲给李连伟和另外一个男的30万现金。
(5)证人张某某证言:我在尹店村收过树。那是一个姓邢的卖给我树,我找了一个山东车装树,装到一半来了几个人,不让装车还把前轮放气。我联系姓邢的,让他过去解决。过了几个小时,司机打电话说事情已经说好,轮胎的气也充好了,准备发车。
5、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户籍证明
证实被告人李华战、李冬田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李华战、李冬田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2)到案经过
东莞市桥头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协助南阳市公安局便衣侦查支队在东莞市桥头镇大洲村第二工业区兴域制衣厂将被告人李冬田抓获。
兰州市公安局在兰州市城关区飞天家园五号楼楼下将被告人李华战抓获。
(3)前科情况查询
证实被告人李华战无前科。
证实被告人李冬田于1995年1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4)谅解书
证实被告人李华战、李冬田取得了被害人邢某某的谅解。
(5)扣押清单
证实被告人李华战、李冬田各退赃500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李华战、李冬田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华战、李冬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华战、李冬田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数额、退赃、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华战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罚金1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被告人李冬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罚金1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蔡 军
审 判 员  杜 帅
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兰 航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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