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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中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0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文中,男。 辩护人甄轲,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中犯非法拘禁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0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文中,男。
辩护人甄轲,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中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冬云、贾建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中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文中带领其他四名男子向赵某某索要债务,将赵某某押至南阳市卧龙区兰营水库东岸一未完工别墅内,脱去赵某某衣物,向赵某某身上抹屎,冻罚赵某某直至当日20时许后才让其离去。
2014年7月4日中午,被告人王文中纠集其他四名男子,在南阳市高新区信臣路旁,将赵某某殴打后带至新华东路一处房间内达数小时,逼迫被害人赵某某交出随身携带的两万元钱后方让其离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文中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文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文中犯非法拘禁罪不持异议,2、被害人没有尽到还款义务,对此案件有过错责任,3、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物证
(1)被告人王文中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文中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刑事判决书二份,证实被告人王文中犯罪前科情况。
(3)收条,证实2014年2月19日,王文中收到赵某某替秦某某还款20000元。
(4)刑事谅解书,证实2014年10月11日,被害人赵某某出具谅解书。
(5)南阳市公安局谢庄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二份。
(6)南阳市公安局龙升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4日17时许,在卧龙区安皋镇安皋街将被告人王文中拘传抓获。
(7)数字化摄影报告单(打印件),证实2014年7月4日,被告人王文中在南阳市第九人民医院检查左腕关节,检查结果:未见明确异常。
2、证人的证言
(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2014年7月4日中午吃过饭大概一点多,我从仲景北路二手车市场出来,准备回车站路光武路口我的汽车租赁公司,我在路边等出租车,这时一个大概二三十岁偏瘦的男子开一辆白色丰田小轿车过来问我搭车不,我看出租车不好打,就上车了,走到信臣路经济管理学校的地方,我看见赵某某在路南边,(王文中以前给我说过赵某某欠他三十多万元钱,让我见到赵某某给他说一声),我就下车喊住赵某某,跟赵某某一起的还有一个四五十岁的男子(现在知道叫李某某),给王文中打电话让他过来,这时白色丰田车司机也下来了。
大概过了不到十分钟,王文中开着他的黑色奔驰车过来了,车上还有一个年轻娃和一个年轻女子(我不认识叫不上来名字),王文中下车后让赵某某上他车一起去派出所,赵某某不去,王文中就要拉赵某某上车,赵某某把裤兜里的两万块钱掏出来塞到李某某裤兜里,王文中就骂着问李某某是不是和赵某某是一伙的,让李某某把钱还给赵某某,王文中和李某某都很气愤,两人就撕扯起来,撕扯过程中王文中说他胳膊折了,我看到这就赶紧把他俩给劝开了,王文中和年轻娃把赵某某、李某某推到奔驰车上,说是去派出所解决。王文中和跟他一起来的年轻娃、年轻女拉着赵某某、李某某坐奔驰车在前边领路,我还搭那辆白色丰田车跟在后面,沿信臣路向东到仲景路向南到新华路向东大概200多米,我看见王文中奔驰车停在一个拆迁工地路边,车上没人,我就给白色丰田车50元钱让他走了。
我电话联系王文中,王文中跟我说他们在奔驰车对面的小道里一个小楼里,我按王文中说的到了一个民宅的二楼一个房间里,看见王文中和另外两个男的还有赵某某、李某某在这个房间里。大概半小时后一个偏瘦的男子和侯某(又叫侯某曾)也过来了,他们说是赵某某叫他们来的,和侯某一起来的偏瘦男子从中间说和,让赵某某把两万元钱给王文中,王文中不带赵某某去派出所,赵某某给王文中两万元钱后,王文中还打了个收据。然后赵某某跟侯某开车一起沿新华路向东走了,我这时候也打车沿新华路向西去汽车租赁公司了。王文中、年轻娃、年轻女、李某某也一起出来说是一起去医院看看胳膊。之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
(2)证人兰某某的证言:
今年春天的一天中午,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替秦某某担保向个人高息借款,放贷的人现在让他马上拿钱,要我借给他一万元钱。当时我因为有事要处理走不开,就没有过去。然后到下午7点多,赵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要我给他送钱,我让王文中(事后才知道)接电话,我给王文中承诺晚上我开个房间让他们先住下,明天把钱送去。于是我就叫兰某甲到新华东路“泡泡泉”洗浴中心开了个房间,让王文中、赵某某一伙人住下。到了第二天早上我到新华东路“泡泡泉”洗浴中心四楼一个房间里,见到房间里有赵某某、王文中和杨某(他认识我),兰某甲住在另外一个房间里,了解情况后,我、兰某甲和杨某一起到天桥南边的建设银行取了一万元钱,返回“泡泡泉”宾馆房间里,我把一万元钱交给了赵某某,赵某某又把这钱交给了王文中,王文中还写了收据。
赵某某是我去年认识的朋友,都是干建筑工程的,一直关系不错。
这个事之前我不认识王文中,现在印象也很模糊。跟我一起取钱的叫杨某,当时跟着王文中,是安皋镇杨咀头村的。
(3)证人秦某某的证言:
我因诈骗罪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的。
我是2012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通过赵某某找到王文中,由赵某某担保我从王文中手里借了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商定好利息是月息三毛,王文中借给我钱时当场扣下两月利息六万元整,我又给了赵某某一万元介绍费,我自己只是收到现金十三万元,我就给王文中打了一个借条,别的也没啥手续。后来我陆陆续续分多次一共还了王文中四十多万元钱,具体一共还王文中多少钱我也记不清楚了,一直到现在王文中还在问我要钱。
(4)证人陈某的证言:
2014年07月04日下午五点多钟,我在南阳市第九人民医院放射科上班,我院外三科尚某某医生领一个患者来我科,尚医生跟我说这个患者左腕关节外伤,拍个片子。于是我就询问了患者姓名及年龄(王文中,男,40岁),让患者(王文中)进到投照室,拍了左腕关节正侧位X光片,当时拍好后我看看片子,片子显示左腕关节正常,没有骨折和脱臼。我就把这个结果告诉了尚医生和患者(王文中),这时又过来三个男子和患者王文中说话,具体他们说的什么我没在意,然后尚医生拿着片子领着患者一行就离开了放射科。后尚医生和王文中一直也没来我科,一直到现在王文中的拍片费用一百四元钱也没有付给医院。这中间我见到尚医生问起王文中拍片子的费用问题,尚医生说病号王文中走了,这种逃费情况经常发生我也就没再说啥,因王文中的拍片子的费用没交我就没把正式的报告书给他一直储存在电脑里面,今天你们龙升公安分局的工作人员来了,我把王文中的拍片子的报告交给你们,事情经过就是这样了。
被拍片人王文中是个男的,他自述自己四十岁,有一米七多,中等身材,短发,别的情况我记不清楚了,那是我第一次见到他。我记的过来三个男子和王文中说话,具体情况我记不清楚了。
(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今年7月4日13时多,我和赵某某打车一起到信臣路七里园附近,刚下车,我们后面两辆白色越野车也过来,从里面出来四、五个人,其中有一个女的。这波人上来就围住赵某某,对赵某某就是一顿拳打脚踢,打完后赵某某快步走到我跟前,把他准备买瓷砖的两万元钱塞到我左边裤兜里,那帮人看见后说我和赵某某是一伙的,一个男的就又来打我(后来得知叫王文中),我架住王文中的胳膊,旁边另一个男的说这时南阳市的大哥,你还敢还手?然后这帮人把我和赵某某拉到车上,带到新华东路烟厂东边一个小旅馆里,然后他们又叫了六七个人,总共他们大概十个人,有几个人胳膊上有纹身,他们一直言语威胁我和赵某某,让我把钱给赵某某,赵某某又把这两万元钱给了王文中,王文中给赵某某写了个条(具体不知道是什么内容),然后王文中让赵某某走了。
王文中说我刚才把他胳膊打折了,王文中叫另外四个男的拉着我一起开车到百里奚路铁路医院,到铁路医院门诊部,王文中让我拿两万元钱看病,不给钱不让我走,我没办法让我陶瓷市场的朋友王某某送过来八千块钱,然后我右给王中文打了一万二千元的欠条,限三天还上。这才放我走,事情经过就是这样了。
关于此事我没有报警,我想这是赵某某的事,让赵某某处理。
(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今年7月4日快中午时,我没事去车站路仲景路的三鑫汽车租赁公司找王文中玩。中午我俩在一起吃的饭,饭后有一个叫“超”的男子(之前见过一次面,我给他留了我的电话号码)打电话过来找我,我就叫他也过来了,我们三人就在一起喝茶。大概将近下午两点的时候,王文中接一个电话后,就对我说有个人欠他钱现找到了让我和他一起去拿钱,说着王文中开着他自己的黑色奔驰车叫上我和“超”一起去信臣路上面了。车是到信臣路经济管理学校对面停的车,我看见两个男子(一个胖的、一个瘦的,现在知道是叫赵某某和李某某),还有别的人也在那里我不认识现在也记不清楚了。王文中和“超”下了车过去到那两个人面前去说事,我把车开到一边停好。等我停好车过来时就看见王文中左胳膊肿起来了,具体王文中和对方说的啥,又发生啥冲突这我没在场就不清楚了。然后我听到王文中给对方说走吧咱们去派出所把事今天说清楚,说着就叫赵某某和李某某到车旁叫他俩先上车,王文中和我接着也上车我们都坐在车后面,王文中让“超”开着车,拉着王文中、我、赵某某、李某某一起沿着仲景路说是准备去枣林派出所。赵某某这时对王文中说不想去派出所,然后赵某某又给别人打电话,不一会儿王文中接了一个电话后对赵某某说不去派出所也行,咱们得找个地方说事。这时候车已经开到新华东路烟厂附近。等了一会儿,王文中带路指挥着让“超”开车拉着我们一起去了新华东路快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路北拐进去的一个茶馆,进去后王文中领着我们直接到茶馆二楼最里面一个房间里,我们车后面跟的有其他的人具体是谁我都不认识不清楚。然后我就出去买云南白药喷雾剂给王文中肿的左胳膊上面用。我回到这个房间的时候,又来了两个人(是赵某某叫来说情的,现在知道是郭某某和侯某曾),他们谈了一会儿,具体他们谈的啥我也没在意,随后赵某某给了王文中两万元钱,王文中还给赵某某打了个收条。然后王文中就叫赵某某和郭某某、侯某曾一起走了。在这中间还有别的人过来到这茶馆房间里面具体几个人是谁我都记不清楚了。随后王文中叫上我、“超”、还有后来过来的人一起叫李某某跟着陪他到医院看伤,还是“超”开着王文中的奔驰车拉着我们一起去百里奚路的铁路医院看王文中的胳膊,王文中拍了片子,片子结果是啥我也不知道,王文中和李某某不知道怎么说的,最后王文中让李某某走了。我、“超”、王文中一起开车回到新华城市广场王文中租住的地方,后来过来的人在医院门口自己走了,这时候天快黑了,我和“超”没吃晚饭就各自走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了。
(7)证人侯某曾的证言:
今年7月4日14时左右,我正在新华后街办个小事接到郭某某电话说赵某某有个事问我有没有事,没事的话和他一起去帮赵某某个忙,当时我也没啥特殊事就答应郭某某了。大约二十分钟后郭某某开车过来接住我,在车上郭某某才说是王文中逮住赵某某要账,我俩一起找王文中说和一下,接着郭某某给王文中打电话问他们所在的地点,王文中就说了他们所在的地方,当时是郭某某打的电话,我没给王文中打电话,具体地方郭某某当时知道,我不知道。过了大概十来分钟,郭某某拉着我找到这个茶叶店,这时我才知道王文中、赵某某他们是在金某(我认识金某,他茶叶店开业我来过)的茶叶店里面,接着我俩到里面到二楼的一个小房间里,看见里面一共有好个人,包括王文中、小飞(黄某某)、赵某某、李某某(我通过赵某某认识的),还有别的几个人不认识,其中有一个年轻女的我也不认识。我和郭某某跟王文中说情,让赵某某先回去找秦某某要钱,等要来钱了立马还给王文中,但是王文中坚决不同意,说赵某某不拿出钱来就不让他走必须拿出钱来才能放赵某某走,赵某某没办法,就从李某某身上拿出来两万元钱给了王文中,王文中给赵某某打了个收条,同意让赵某某先走。李某某和王文中不知道牵扯别的什么事,王文中不让李某某跟我们一起走,他们还留在那个茶叶店里面说事。当时大概五点多钟,我、郭某某、赵某某就一起走了。
(8)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今年7月4日14时左右,我接到赵某某电话,说是替秦某某担保在王文中那里借了一笔钱,现在在信臣路让王文中看住不让他走,想让我过去给王文中说说情,让王文中宽限他几天,先放他走。我当时就同意了,说一会儿跟侯某曾(也认识赵某某)一起过去,接着我就给侯某曾打了电话问他在干啥说赵某某有个事一起去一下,侯某曾说他在新华后街没啥事就同意一起去,我就开车去接侯某曾了。当天下午大概四点钟,我和侯某曾一起去找赵某某,中间我跟王文中打了几次电话问他们的地点,王文中说在新华东路烟厂附近农村信用社东边小道的一个茶馆里。过了大概三十多分钟,我和侯某曾找到这个茶叶店,到一个小房间里,看见里面一共有十几个人,包括王文中、小飞(黄某某)、赵某某、李某某(我通过赵某某认识的),还有别的几个人不认识,其中有一个年轻女的我不认识。我和侯某曾跟王文中说情,让赵某某先回去找秦某某要钱,但是王文中不同意,说赵某某不拿出钱来不让走必须拿出钱来才能放赵某某走,赵某某没办法,就拿出来两万元钱给了王文中,当时人多,我也没看见赵某某这两万元钱从哪里来的,王文中给赵某某打了个收条,同意让赵某某走。李某某和王文中不知道牵扯什么事,王文中没让李某某走,他们还在那个茶叶店说事。大概五点多钟,我、侯某曾、赵某某就一起走了。之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王文中是我小学同学,平时不怎么来往,只算是认识。秦某某是干工程的,平时我们也经常有业务来往。2012年夏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秦某某想在王文中那里借款,王文中说需要担保人,他们俩就想到了让我担保。于是我就为秦某某向王中文的三十万借款签了担保书,他们商量的利息多少我也不太清楚。协议签完字后王文中就把三十万元钱打到秦某某的银行卡上。王文中借出的这三十万,是一个月一个月计算利息,到一个月就收一次利息,每次具体多少我不清楚。大概过了几个月,王文中多次跟我打电话说要收款,催我尽快让秦某某把钱还上,还威胁我说秦某某还不上让我还,还不上就把我腿打断,眼挖了。
因秦某某一直还不上钱,为了逼我和秦某某还钱。王文中多次叫人伤害我和秦某某。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两、三点钟,王文中和其他四个男的开个轿车,把我拉到靳岗乡兰营水库边,把我衣裳脱了,向我身上浇水,他们还在旁边一个厕所里舀了一盘屎尿,向我头上浇屎尿,一直到晚上九点多才放我走。2013年初一天下午,王文中和其他两个男的又把我和秦某某拉到安皋镇街南头东河,叫我们在河里洗洗澡后,关到安皋镇街南头一个宾馆内,让两个男的看着我们,不让我们走,一直到第二天早上,王文中又把我和秦某某拉回南阳市里。2013年夏天,秦某某把我叫到人民路南航附近的中南宾馆,王文中逼我写了一个五万元的欠条,还说不写还把我拉到兰营水库洗澡,我就按王文中说的写了欠条,内容是:“今欠王文中五万元现金”。2014年三四月份,王文中又把我拉到安皋,拿个铁锨说要埋我,我说说好话,王文中又让我洗洗澡(那时天气还很冷)关到一个宾馆里,一直到第二天中午,我叫一个朋友送过去两万块钱,王文中才把我放了。
2014年07月04日,我和卖瓷砖的李某某一起打出租车到信臣路七里园街路口附近刚下车,王文中开个车带着三、四个人就一把拉住我让我还钱,还用脚把我左大腿踹伤,李某某过来拉架,我怕身上两万元钱被他抢走,就把钱塞给李某某,王文中就把我和李某某塞到车上,带到新华东路烟厂的摩托车配件市场东边包庄一个胡同里,好像是一个洗脚店的楼上,房间里站了七、八个人,身上还有纹身,然后他们逼着李某某把两万元钱掏出来,然后王文中给我写了个收据,放我走了。王文中说李某某把他胳膊拉折了,把李某某拉到铁路医院,让李某某赔他两万元,李某某没办法叫他朋友拿了八千元钱,又打了一万两千元的欠条,王文中才让李某某走。
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文中给我打电话,我手机正好没电了,王文中就给我朋友孙某某打电话,孙某某给我发个短信,让我尽快给王文中联系,要是我不出现王文中就到我姐家找事;我吃过中午饭手机开机后看见孙某某的短信就给王文中打电话,我们约在南阳市信臣路小王庄附近见面。见面后我见王文中开个车带了四个男的,见着我后连骂带打,把我拉到车上,把我手机收了,他们开车从信臣路向西,经过靳岗街走到街北头往西拐,进到兰营水库树林的一个未完工的别墅里,那时大概下午三点多。王文中叫人买个盆子,在旁边的厕所里舀一盆屎尿,把我衣服脱了,往我头上浇,然后又舀一盆水,往身上浇水,那天很冷还刮着风,他们过一会儿向我身上浇些水,王文中他们在一旁笑,一直到晚上八点多,王文中问我要钱,我说带他们找秦某某,王文中又联系了一车人,在金港加油站碰头,我见那个车里有大概四个人,我们两辆车一起到北京路坦克厂家属院秦某某家里,找到秦某某后,秦某某给他们承诺还钱期限,说了很多好话,王文中他们一帮人才走,事情经过就是这样了。跟王文中一起的那些人中,没有我认识的了。
2012年年底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了),我、秦某某、黄某某、王文中在白河大桥南头三川小区附近的农村信用社,我为秦某某担保,秦某某从王文中那里借了二十万元,利息应该是每十万每月三万(记不清楚了),当时王文中直接扣了一个月或两个月的利息(记不清楚了),剩下的给秦某某了,秦某某走后,王文中又给我一万元好处(介绍费)。当时秦某某给王文中写了一个借条贰拾万元整,我自己在借条上面写的是保证人。
过了大概大概一个多月,还是2012年年底,我、黄某某、王文中、和王文中一起一个男的(在车上没下来,没注意是谁),在车站北路红星美凯龙停车场,我为黄某某担保,黄某某在王文中那里借了十万元,利息是每月三万五千元,王文中扣了三万五千元,给黄某某六万五千元。又过了大概一个月,我、黄某某、王文中在信臣路比亚迪4S店,我又为黄某某担保,黄某某在王文中那里借了十万元,利息是每月两万五千元,王文中扣了两万五千元,给黄某某七万五千元。这两次借款黄某某也是给王文中写的借条都是十万元整,我自己在借条上面写的是保证人。
借款后王文中直接向秦某某、黄某某要,三四个月后,王文中找不到秦某某、黄某某,开始向我要钱。因为王文中威胁我,向我要钱,我一共给了王文中十九万五千元。
我前后现金给王文中五次共计十三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文中共计五万五千元。具体每次的还款时间记不清楚了。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具体是哪一天啥日子记不清楚了,王文中给我打电话,我手机正好没电了,王文中就给我朋友孙某某打电话,孙某某给我发个短信,让我尽快给王文中联系,要是我不出现王文中就到我姐家找事;我吃过中午饭手机开机后看见孙某某的短信就给王文中打电话,我们约在南阳市信臣路小王庄附近见面。见面后我见王文中开个车带了三、四个男的(具体几个人现在记不清楚了,我也不认识他们),见着我后连骂带打,把我拉到车上,把我手机收了,他们开车从信臣路向西,经过靳岗街走到街北头往西拐,进到兰营水库树林的一个未完工的别墅里,那时大概下午三点多。秦某某向王文中借过钱我是担保人,王文中找不到秦某某就找到我,叫我替秦某某还钱他的钱,我一时拿不出来,王文中就在别墅的地面上找到一坨屎拿起来就往我嘴上摸来,我本能的一躲这坨屎摸到我身上了(具体身上啥地方我记不清楚了),王文中他们几个人在一旁笑。就这样王文中他们一伙人一直把我看守在别墅里面哪里也不让我去一直到晚上八点多,王文中就又问我要钱,我害怕王文中他们再伤害侮辱我就说带他们找秦某某去。王文中见这样就同意我说的接着又联系了一车人,在北京大道北头金港加油站碰头。我见那个车里有大概四个人(具体几个人现在记不清楚了,我也不认识他们),我们两辆车一起到北京路坦克厂家属院秦某某家里,找到秦某某后,秦某某给他们承诺还钱期限,说了很多好话,王文中他们一帮人才走,事情经过就是这样了。
4、被告人王文中的供述和辩解:
2014年7月4日中午吃过饭大概三点钟,我在车站路仲景路汽车租赁公司,小飞(黄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在信臣路经济管理学校对面碰见赵某某了,赵某某想走,让我马上过去,我让小飞先把赵某某拦住,我就喊上公司的王某甲和王某甲一起的一个男娃,一起开着我的奔驰车赶紧到了信臣路经济管理学校对面,看见小飞和赵某某还有另外两个人男的(一个五十岁左右男的,后来知道叫李某某,另外一个二十多岁偏瘦的男子)。我下车后就大声问赵某某钱的事,赵某某一看我过来就把他裤兜的两小捆钱(应该是两万元)塞给李某某,我就骂着推了赵某某几下踹了赵某某两脚,李某某过来帮赵某某说话,我就跟李某某撕扯起来,我左胳膊被李某某扭住有点痛,我们就停手了,然后我把赵某某和李某某推上车,准备去白河镇派出所说一下赵某某欠我的钱。我,王某甲,跟王某甲一起来的年轻娃拉着赵某某、李某某坐我的奔驰车在前边领路,小飞搭了一辆车跟在后面。沿信臣路向东到仲景路,在路上赵某某说不想去派出所,想私了,他就联系泰华过来协调,于是我就把赵某某他们拉到新华东路金某开的的茶叶店二楼,大概过了一个小时,泰华和侯某过来了中间说和,让赵某某把塞给李某某要过来两万元钱又给我,我就让赵某某走了,泰华、侯某、小飞也先后走了,我因为左胳膊手腕又疼又肿,我就让李某某一起去医院看胳膊。
三毛说他认识铁路医院一个医生,让我一起去铁路医院看胳膊,大概5点多,我、李某某、陆飞,三毛、三毛一起年轻娃、王某甲、王某甲一起的年轻娃一起坐我的奔驰车,沿新华路向西,从车站路中州路到百里奚路向北到铁路医院。到医院检查后医生说我胳膊问题不大只是手腕脱臼了并当场把我手腕复位,接着我就向李某某要两万元治疗费,要不就报警。李某某自己害怕就打电话让他朋友送过来八千元钱给了我,我又让李某某打了一万二千元欠条给我,这时大概晚上八点我让李某某走了,我们其他几个人也各自走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
问:你为何向赵某某要钱?
答:赵某某我俩小学同学,认识很久了,赵某某介绍秦某某给我认识,并从中作保,秦某某在我那里借了贰拾万元整,这钱秦某某一直没还上,赵某某是这笔借款的担保人,我就找赵某某要钱了。
问:你之前还向赵某某要过钱吗?
答:我还问赵某某要过几次钱。
问:你把这几次要钱过程详细说一下?
答: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叫了几个人,把赵某某叫到靳岗乡兰营水库边,为了吓唬赵某某让他还钱,我在地上抓了一坨屎扔他身上,把手往他嘴上抹,只是吓唬吓唬他,也没抹到他嘴上,弄到他身上了。然后赵某某害怕,就领着我们一起找到秦某某,秦某某说说好话,承诺马上筹钱,因为我要去靳岗姐姐家,我就让赵某某、秦某某走了。这次时间太久,很多细节记不清了。
2013年夏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把赵某某叫到人民路南航附近的中南宾馆门口,我之前的比亚迪车上,逼赵某某找来秦某某过来还我钱,赵某某没办法给我写了一个五万元的欠条,说第二天把秦某某找来,要不然我可以拿着欠条找他直接要钱。第二天赵某某把秦某某叫来找到我,还了我钱。赵某某向我要欠条,我没找到,就没还赵某某欠条。这个欠条我也没再拿出来向赵某某要过钱。
今年2月份一天上午十一点左右(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我和我媳妇王艳静一起在市第一人民医院门口碰到赵某某,我把他拉上车,带到安皋镇派出所,问赵某某要钱,派出所以经济纠纷为由不受理,在派出所待了一两个小时就到安皋街东面的一条小河边,赵某某因为还不上钱,怕我打他,赵某某提出自己去河里洗洗澡。赵某某就把衣服脱了,跳到河里洗了大概一两分钟,然后我们一起回到南阳,到南阳的路上,赵某某联系兰某某,兰某某当天下午五点左右给我打了一万元钱。赵某某答应给两万,还有一万,我让“五子”跟赵某某一起拿另外的一万元钱,我就起来走了,我走之前,给赵某某打了两万元钱收据,随后赵某某和“五子”他们在新华东路泡泡泉宾馆开个房间住了下来。到晚上八点多,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五子”先走,并承诺第二天给剩下的一万元,我就让“五子”走了,第二天赵某某给我打了一万元钱。
问:你把2014年7月4日向赵某某索要债务的过程再讲一遍?
答:2014年7月4日中午吃过饭大概三点钟,我在车站路仲景路汽车租赁公司,小飞(黄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在信臣路经济管理学校对面碰见赵某某了,赵某某想走,让我马上过去,我让小飞先把赵某某拦住,我就喊上公司的王某甲和王某甲一起的一个男娃,一起开着我的奔驰车赶紧到了信臣路经济管理学校对面,看见小飞和赵某某还有另外两个人男的(一个五十岁左右男的,后来知道叫李某某,另外一个二十多岁偏瘦的男子)。我下车后就大声问赵某某钱的事,赵某某一看我过来就把他裤兜的两小捆钱(应该是两万元)塞给李某某,我就骂着推了赵某某几下踹了赵某某两脚,李某某过来帮赵某某说话,我就跟李某某撕扯起来,我左胳膊被李某某扭住有点痛,我们就停手了,然后我把赵某某和李某某推上车,准备去白河镇派出所说一下赵某某欠我的钱。我,王某甲,跟王某甲一起来的年轻娃拉着赵某某、李某某坐我的奔驰车在前边领路,小飞搭了一辆车跟在后面。沿信臣路向东到仲景路,在路上赵某某说不想去派出所,想私了,他就联系泰华过来协调,于是我就把赵某某他们拉到新华东路金某开的的茶叶店(陆飞当时在店里招呼)二楼,大概过了一个小时,泰华和侯某过来了中间说和,让赵某某把塞给李某某要过来两万元钱又给我,我就让赵某某走了,泰华、侯某、小飞也先后走了,我因为左胳膊手腕又疼又肿,我就让李某某一起去医院看胳膊。
在金某茶叶店的时候三毛(不知道大名)跟我打电话说找我商量事,我就让他过来找我,他到的时候还带了一个年轻娃。中间还有三个不认识的男的进过房间,我不认识,跟王某甲打招呼,其中有个脖子带个粗金项链的娃想过来打李某某被我制止住了,随后这两个娃就走了,这中间我也记不清楚是怎么回事陆飞也过来了,这期间我就骂过赵某某几句,没有人打过赵某某和李某某。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我一个人把赵某某叫到靳岗乡兰营水库边,为了吓唬赵某某让他还钱,我在地上抓了一坨干屎扔他身上,把手往他嘴上抹,只是吓唬吓唬他,也没抹到他嘴上,弄到他身上了,然后赵某某害怕,就领着我们一起到北京路坦克厂家属院秦某某家找秦某某,经过靳岗街我姐家的时候,我让赵某某走了,我一个人到北京路坦克厂家属院没找到秦某某,过了两三天我一个人又到防爆厂附近秦某某父亲秦常辉家找到秦常辉,秦常辉这次给了我一万元钱。
2013年夏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把赵某某叫到人民路南航附近的中南宾馆门口,我之前的比亚迪车上,逼赵某某找来秦某某过来还我钱,赵某某没办法给我写了一个五万元的欠条,说第二天把秦某某找来,要不然我可以拿着欠条找他直接要钱。第二天赵某某把秦某某叫来找到我,还了我钱。赵某某向我要欠条,我没找到,就没还赵某某欠条。这个欠条我也没再拿出来向赵某某要过钱。
今年2月份一天上午十一点左右(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我和我媳妇王艳静一起在市第一人民医院门口碰到赵某某,我把他拉上车,带到安皋镇派出所,问赵某某要钱,派出所以经济纠纷为由不受理,在派出所待了一两个小时就到安皋街东面的一条小河边,赵某某因为还不上钱,怕我打他,赵某某提出自己去河里洗洗澡。赵某某就把衣服脱了,跳到河里洗了大概一两分钟,然后我们一起回到南阳,到南阳的路上,赵某某联系兰某某,兰某某当天下午五点左右给我打了一万元钱。赵某某答应给两万,还有一万,我让“五子”跟赵某某一起拿另外的一万元钱,我就起来走了,我走之前,给赵某某打了两万元钱收据,随后赵某某和“五子”他们在新华东路泡泡泉宾馆开个房间住了下来。到晚上八点多,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五子”先走,并承诺第二天给剩下的一万元,我就让“五子”走了,第二天赵某某给我打了一万元钱。
5、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宛)公(伤)鉴(法医)字(2014)059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赵某某左大腿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6、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龙公(刑)勘(2014)007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现场勘查情况。
以上证据,经法庭出示质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王文中及辩护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中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文中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文中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王文中系索要债务而引起的纠纷,案发后也取得了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文中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王文中的刑期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5年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晓凌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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