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龚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刑初字第313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5日被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258号起
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刑初字第313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5日被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6月11日晚,被告人龚某某和代某、张某某饭后到渑池县某某酒吧包间内唱歌,期间龚某某将代某及张某某放在包间内沙发上的两部白色OPPOX9007手机盗走。后龚某某将其中一部手机送与朋友崔某某使用。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部手机价值5876元(每部293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崔某某扣押代某被盗手机、从龚某某处扣押现金2938元,均已发还、退赔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代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崔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崔某某辨认龚某某的笔录、照片,被盗手机及资料照片,渑池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照片,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被盗手机的鉴定意见,破案报告及被告人龚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手机两部,价值58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已追缴、退赔失主,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峰
审 判 员  刘韶兴
人民陪审员  杨双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左小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