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陕刑初字第242号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钢滚,又名陈铜滚,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2009年11月3日因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犯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犯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3日被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陈献伟,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因涉嫌非法制造、运输爆炸物犯罪,于2014年6月4日被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犯罪,于2014年7月8日被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亮,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因涉嫌非法制造、运输爆炸物犯罪,于2014年6月4日被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犯罪,于2014年7月8日被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三陕检公诉刑诉(2014)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钢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陈献伟、陈亮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钢滚、陈献伟、陈亮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献伟、陈亮、陈某甲(另案处理)在洛阳市新安县南李村镇一废弃的养猪场内,使用粉碎机将硝酸铵复合肥、锯末、硫磺按照配比混合粉碎制造炸药,后存放在新安县铁门镇庙头村一停车厂内。2013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献伟为抵债,将其非法制造的炸药交给被告人陈钢滚,陈钢滚将炸药运至新安县磁涧镇游沟村一居民院内重新包装后卖给陕县硖石乡南坡铝矿薛某某(另案处理)。2014年5月6日,陕县公安局硖石派出所民警在对南坡铝矿进行查处时,当场查获陈钢滚非法出售给薛某某的袋装炸药2970公斤。经鉴定:查获炸药具有爆炸性。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交如下证据:被告人陈钢滚、陈献伟、陈亮的供述和辩解;物证:袋装炸药、粉碎机、锯末、硫磺;书证:被告人户籍、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人薛某某、杨某甲、陈某乙等证言;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钢滚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出售他人非法制造的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陈献伟、陈亮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制造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被告人陈钢滚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陈献伟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其卖给陈钢滚的炸药板结硬化,不具有爆炸性,且陈钢滚卖给薛某某的炸药不一定是其制造的。 被告人陈亮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献伟、陈亮、陈某甲(另案处理)在洛阳市新安县南李村镇一废弃的养猪场内,使用粉碎机将硝酸铵复合肥、锯末、硫磺等按照比例混合粉碎制造炸药,存放于新安县铁门镇庙头村一停车厂内。2013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献伟为抵债,将非法制造的炸药4余吨交给被告人陈钢滚,陈钢滚将炸药运至新安县磁涧镇游沟村一居民院内重新包装后卖给陕县硖石乡南坡铝矿薛某某(另案处理)。2014年5月6日,陕县公安局硖石派出所民警在对南坡铝矿进行清查时,当场查获陈钢滚非法出售给薛某某的袋装炸药2970公斤。经鉴定:查获炸药具有爆炸性。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陈钢滚退缴非法所得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搜查笔录、陕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附照片)。 证明:2014年7月2日11时30分至2014年7月2日12时10分,侦查人员任某某、刘某某在见证人路颖见证下对被告人陈亮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非法制造爆炸物的粉碎机(小钢磨)一台、锯末10袋、硫磺5袋。 2、陕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附照片)、称重笔录。 证明:2014年5月6日侦查人员员某某、王某某、彭某某,在见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见证下从南坡铝矿扣押的袋装炸药,包括被告人陈钢滚卖给薛某某的心连心复合肥袋装炸药40公斤,猪用浓缩饲料袋装炸药240公斤,克朗康地高档乳猪料袋装炸药1390公斤,高蛋白乳猪浓缩饲料袋装炸药1300公斤,以上袋装炸药共计2970公斤。 3、陕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证明:2014年6月6日,杨某甲将复合肥料189袋,高塔复合肥料179袋,掺混肥料41袋从陕县公安局硖石派出所领走。 4、被告人陈钢滚户籍、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 证明:被告人陈钢滚犯罪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有犯罪前科。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2009年11月3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4年5月4日,侦查人员在洛阳市新安县西关阳光小区将陈钢滚抓获归案。 被告人陈献伟、陈亮户籍、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说明。 证明:被告人陈献伟、陈亮犯罪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犯罪前科。2014年6月4日,侦查人员在洛阳市新安县城关镇将两人抓获归案。 6、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 证明:陈某甲,在逃,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 7、卡号62299116690041****的交易详细清单。 证明:帐户名称:陈某乙;开户机构: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门信用社。2013年8月5日通过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硖石信用社无折存现5万元;2013年9月10日通过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崤山路支行无折存现10万元;2014年1月20日通过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池底分理处无折存现15万元。 8、情况说明、结算票据 证明: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陈钢滚交纳非法所得2万元,暂存于陕县公安局涉案财物专用账户。 9、提取鉴定样品笔录及检验报告。 证明:2014年5月20日上午10时10分,侦查人员贾某某、王某某在张顺令的见证下,从扣押的心连心复合肥袋装疑似炸药,猪用浓缩饲料袋装疑似炸药,克朗康地高档乳猪料袋装疑似炸药,高蛋白乳猪浓缩饲料袋装疑似炸药中均匀提取鉴定样品和备份样品各5公斤,并将样品由薛某某签名确认无异议后用封条进行封存。 技术鉴定报告:结论:陕县公安局送检的爆炸嫌疑物样品组分质量分数为:水溶物(以硝酸铵计)85.4%、木粉和水不溶物8.3%、硫磺及其他不明物6.3%;联合国隔板试验结果为“+”,该送检样品具备爆炸性。 10、提取笔录(附照片)、鉴定意见。 证明:2014年5月17日23时00分,在见证人周某某的见证下,陕县公安局民警贾某某、李某某当着物品持有人杨某甲的面对涉案的物品进行现场提取。提取了:复合肥料(1号样品)、高塔复合肥料(2号样品)、掺混肥料各5斤(3号样品)。 检验结论:1、3样品均具备抗爆性能、2号样品不属于硝酸铵复合肥料。 11、辨认笔录。 证明:2014年5月10日10时12分,陕县公安局侦查员李某某、任某某在陕县看守所第二讯问室组织嫌疑人薛某某对陈钢滚照片进行辨认,侦查员将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向薛某某出示,经过薛某某辨认,指出5号照片即为陈钢滚,平时称呼为铜滚。 12、照片四张。 证明:2014年8月28日经陈钢滚辨认,印有猪饲料和复合肥料字样的编织袋里装的炸药是其卖给薛某某的炸药。 13、指认照片。 证明:陈献伟指认存放炸药的新安县庙头停车场内的出租屋。陈献伟指认非法制造炸药的地点:新安县正村一农户院内和新安县南李村的养猪场。 14、证人杨某甲证言。 证明:杨某甲2006年至今经营化肥、农药、种子,有营业执照,化肥主要三大类:尿素、复合肥,二胺。经营的复合肥有洋丰复合肥、珍珠泉复合肥和硝酸铵复合肥三种。2013年3月份左右新安县铁门镇董沟村裴坑组一姓陈的先后买走含有硝酸铵复合肥20吨左右,每吨3000元。2013年6月份姓陈的买了30多袋,分三四次用面包车拉走的。姓陈的从店里买了将近20吨复合肥,有象牌、大力牌、天脊牌。大力牌是40公斤装,天脊牌是50公斤装,都是白编织袋。这几种复合肥含有硝酸铵,硝酸铵是易制爆危险物品,市场上禁止买卖。姓陈的刚开始说种地用,后来他的用量太大,并且他对每种化肥都特别了解,专门购买含有硝酸铵的化肥,其怀疑他在制造炸药,最后一次买复合肥是2013年9月份,一次性交了3万多元买了9吨多大力牌复合肥。 2013年9月份杨某甲卖给陈亮一次象牌复合肥和天脊复合肥,总共有8吨多,是陈亮自己将货拉走的。 15、证人陈某乙证言。 证明:陈某乙在农村信用社办了一张62299116690041****银行卡,2011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陈钢滚说想用钱,其就将这张卡给他了,卡给陈钢滚后,其让陈钢滚往这卡上存过钱,大约13万左右。最多一次是10万元,是其女儿赵某某礼钱,其女儿是2012年阴历3月份结婚,卡给了陈钢滚后陈某乙没有直接用过这张卡。 16、证人薛某某证言。 证明:薛某某在南坡铝矿北采区负责处理矿上的日常事务,记录矿石产量,负责调解矿上的纠纷,接受登记并发放爆炸物品。其与陈铜滚是2001年在渑池槐扒开铝矿时认识的,2013年6月份,陈铜滚给薛某某打电话说用炸药和陈铜滚联系,每吨炸药13000元,正好那个时候矿上炸药不够用,其给杨某乙汇报后,2013年7月份陈铜滚就开始给我们矿区送炸药,先后送了十五六次,有五六十吨,结账方式不固定,有时现金,有时给陈铜滚提供的农村商业银行的账号,叫陈某乙,账号尾数是****的账号上打钱,其和杨某乙共给陈铜滚结炸药款五十万左右,现在还欠他十五万元左右,其给陈铜滚提供的账号打过两次款,一次2014年1月打了15万元,一次是2013年8、9月份,给他打了5万元,其他都是现金,大约有20多万元,杨某乙给陈铜滚打了一次10万元。陈铜滚的炸药听他说是他自己私制的,好像用硝酸铵和麸皮用小钢磨制造的,陈铜滚送的炸药和正规炸药使用性能没有区别。陈铜滚最后一次给我们送炸药是2013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10点多,送了二、三轮车炸药,每车2.5吨,一共5吨。陈铜滚送的是白色编织袋上边打着猪饲料或化肥字样的炸药。 17、被告人陈钢滚供述 证明:2013年2、3月份与陈献伟、陈亮、陈某甲开始在新安县磁涧乡的游沟村一居民院里、新安县正村镇一座山上废弃的平房里从事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品。2013年9月中旬陈钢滚因病住院,出院后得知陈献伟、陈亮、陈某甲将我们在正村生产的三四吨炸药给悄悄卖给了陈某丙,钱也花了,双方产生矛盾就翻脸各干各的,在此前陈献伟还借了陈钢滚5万元,陈献伟为了抵帐让陈钢滚拉走他和陈亮、陈某甲生产的炸药六吨多,炸药是用红颜色编织袋包装,当天陈钢滚就让邓某某开着皮卡车分批将炸药从铁门镇庙头村的停车场内东北角的一间房子内拉走,拉到新安县磁涧镇的游沟村。拉到游沟后,炸药有点板结,怕影响爆破效果,陈钢滚就让邓某某将炸药倒出来拍开,并换成陈钢滚从新安县的街上买的猪饲料编织袋。过了半个月左右,陈献伟又给陈钢滚打电话要再拉走2吨炸药,后将2吨炸药退给了陈献伟。陈钢滚给陕县硖石南坡铝矿(310国道王家寨大桥西边往北)大约送了40多吨炸药,矿上的负责人是薛某某,送炸药都是薛某某付钱,薛某某给陈钢滚提供的****账号转过两次款,2013年夏天转了5万元,年底转了15万元整,后来薛某某给过我不到10万元现金,现在还欠陈钢滚炸药款15万元。尾号为****农村信用社的卡是陈钢滚姐姐陈某乙办的卡,在2011年时陈钢滚拿来使用。陈钢滚最后一次卖给薛某某炸药是2013年11月底的一天前半夜,送了4吨多炸药,用两辆三轮车拉了三吨多炸药,邓某某开陈钢滚的皮卡车装了一吨炸药,陈钢滚亲自护送到薛某某的铝矿上,这4吨炸药是陈献伟抵账的炸药,是陈献伟、陈亮、陈某甲他们生产的。 18、被告人陈献伟供述与辩解。 证明:2013年4、5月份,陈献伟和陈钢滚合伙生产炸药,进原料的投资和销售由陈钢滚他负责,陈献伟招呼生产,陈亮、陈某甲和陈钢滚的妻姐加工炸药,干了不到二个月,每生产一吨炸药陈钢滚给陈献伟1500元,因陈献伟发现陈钢滚少报炸药吨数心生怨气。2013年9月10日左右,陈钢滚生病住院,陈献伟认为陈钢滚在卖炸药时一直少报吨数而从中牟利,十分生气,于是陈献伟和陈亮、陈某甲商量趁陈钢滚住院期间,将共同制造的三吨多炸药卖给陈某丙,三人同意后将在正村制造的三吨多炸药以每吨9000元,共27000元卖给了陈某丙,陈某丙给陈献伟20000元,剩余7000元陈某丙给陈献伟打了欠条。将剩余的炸药卖掉后,我们看其中的利润很大,陈献伟和陈某甲、陈亮商量离开陈钢滚单干。陈献伟、陈亮、陈某甲租了新安县南李村镇荒山上一个废弃的养猪场制造炸药,在南李村乡制造炸药陈献伟负责筹资,陈某甲负责生产,陈亮负责技术和销售,有啥事我们三个人商量,制造炸药的一台小钢磨、几袋剩余的硫磺粉是从正村拉的,大概9月中旬,陈献伟让陈亮去买硝酸铵、锯末、柴油、硫磺粉制造炸药的原料、封口机和一些红色编织袋,准备齐全后,陈亮、陈某甲和陈双献三人将配比好的硝酸铵、锯末、柴油、硫磺粉混合搅拌后填到小钢磨里,磨出来就是成品炸药,再用红色编织袋装好用封口机封口就可以卖了,生产了十天左右,一共生产了9吨多炸药,其中卖给陈某丙3吨多,每吨9000元,卖了三万多元,陈献伟给陈亮、陈某甲每人分了四五千元,剩余的除了成本就是陈献伟的利润,还有六吨左右炸药没有买家,放在养猪场不安全,陈献伟就租了铁门镇庙头村的停车场,让陈亮开上陈钢滚的面包车将炸药分批转移到停车场内一房屋内。炸药在停车场放了1个多月。2013年大概11、12月,陈钢滚从医院回来后,陈献伟告诉陈钢滚将共同制造的3吨多炸药卖了,钱也花了,陈献伟、陈钢滚在正村合伙做炸药期间陈献伟借了陈钢滚5万元,陈献伟没有钱还陈钢滚,为了抵账就将其和陈亮、陈某甲在南李村制造的炸药抵账给陈钢滚,当晚陈钢滚就将6吨炸药转移走了,过了大概半个月,陈某丙找陈献伟买炸药,陈献伟就让陈钢滚把拉走的6吨炸药退了2吨,这2吨炸药大概以2万元价格卖给了陈某丙。 19、被告人陈亮供述与辩解 证明:2013年2月其与陈钢滚、陈献伟、陈某甲等人在新安县正村乡黄河边一农家院内加工炸药。其只负责加工炸药,投资、原料购买和销售都是陈钢滚负责,陈献伟负责生产,陈钢滚每月给陈亮发2000元工资。其和陈钢滚、陈献伟在正村一共生产了20多吨炸药,陈钢滚卖了将近20吨,剩余3吨左右,在陈钢滚住院期间,陈献伟提出将炸药卖了,于是陈亮和陈献伟、陈某甲将3吨炸药卖给陈某丙,陈某丙给陈献伟多少钱陈亮说不清,陈亮和陈某甲每人花了一千元。2013年9月中旬陈献伟与陈钢滚因为卖炸药的事关系搞的不好,陈献伟提出在南李村加工炸药,陈献伟通过陈钢滚认识了陈某丙也能将炸药卖了,就提出我们几个单干。然后陈献伟、陈亮租了在新安县南李村一个废弃的养猪场,陈献伟出资,陈亮、陈某甲制造炸药,加工炸药的设备小钢磨是在正村加工时用的,后来拉到南李村,封口机是陈献伟从外面买的,编织袋一部分是从正村拉的,另一部分是陈亮从新安县街一个土杂门市部购买的,上面都印有猪饲料字样,还有猪、鸡、鸭的图案,加工炸药的原料硝酸铵是陈亮和陈某甲开着陈钢滚的面包车去新安县城区找陈钢滚联系的卖家杨某甲购买的,共拉了8吨多,钱是陈献伟给陈亮的,大概2万4左右,硫磺、锯末有的是以前剩的,也有陈亮和陈某甲到附近带锯厂买的,买原料的钱是陈献伟给的,前后大约有3万多元。在该院内生产炸药的有陈亮、陈某甲、陈献伟、陈双献,共制造大约9吨炸药,陈双献不知道制造的是炸药,也没有给陈双献报酬。生产的9吨多炸药,其中3吨通过陈某丙卖了,余下的陈献伟怕出事,就让陈亮开着陈钢滚的面包车将炸药转移到铁门镇庙头的一停车场仓库内,在仓库放大约一、两个月,后来听说陈钢滚出院,找陈献伟要炸药,陈献伟就让陈钢滚到铁门镇庙头停车场把炸药拉走了,具体情况陈献伟知道,陈亮没有参与。陈钢滚将6吨炸药拉走后因为陈某丙找陈献伟买炸药,陈献伟就找陈钢滚要炸药,陈钢滚就又返了2吨给陈献伟,返回2吨炸药卖到陕县柴洼一个铝矿。在南李村加工炸药,陈献伟给陈亮和陈某甲每人分了大约有4000多元。在南李村加工完炸药后,加工炸药的设备小钢磨和剩余的三四袋硫磺、几十袋锯末陈亮拿回家,放在进门的屋内。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钢滚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许可,明知是爆炸物品而私自购买、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陈献伟、陈亮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私自制造爆炸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钢滚、陈献伟、陈亮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献伟、陈亮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钢滚退缴部分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钢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钢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二、被告人陈献伟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26年6月3日止)。 三、被告人陈亮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25年6月3日止)。 四、查获在案的爆炸物品,予以没收。被告人陈钢滚退缴的非法所得2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韩建东 审 判 员 王鹏燕 人民陪审员 阴建国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孟 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