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5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术,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松青青,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穆文川,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洁,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明术与被上诉人穆文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张明术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4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初字第43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明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王献斌 审判员 柴雅琳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秀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