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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新宝因与被上诉人胡亚博、河南中博物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6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宝,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俊峰,河南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凤娇,河南坤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6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宝,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俊峰,河南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凤娇,河南坤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亚博,男,199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胡现军,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系胡亚博之父。
委托代理人王金榜,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刁飞飞,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路平,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新宝因与被上诉人胡亚博、河南中博物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新宝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周 金
审判员 宋江涛
审判员 谢宏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顺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