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6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宝,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俊峰,河南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凤娇,河南坤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亚博,男,199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胡现军,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系胡亚博之父。 委托代理人王金榜,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刁飞飞,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路平,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新宝因与被上诉人胡亚博、河南中博物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新宝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周 金 审判员 宋江涛 审判员 谢宏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顺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