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2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中部煤炭联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艳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晓,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玉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贸易二部。 代表人王玉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文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中部煤炭联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贸易二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中部煤炭联销有限公司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2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2516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中部煤炭联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48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王献斌 审判员 黄智勇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秀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