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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省中部煤炭联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贸易二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2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中部煤炭联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艳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晓,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玉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2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中部煤炭联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艳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晓,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玉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贸易二部。
代表人王玉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文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中部煤炭联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贸易二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中部煤炭联销有限公司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2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2516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中部煤炭联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48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王献斌
审判员  黄智勇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秀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