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7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培权,男,汉族,1982年1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伟光,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裕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桂屏,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杨新峰,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初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培权因与被上诉人郑州裕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二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培权于2014年12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培权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培权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周培权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金 审判员 宋江涛 审判员 谢宏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顺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