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初字第10号 原告刘璐,女,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三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海洋,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璐诉被告娄海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20元,减半收取23610元,由原告刘璐负担 审判长 毕传武 审判员 王育红 审判员 马婵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