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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璐诉被告娄海洋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初字第10号 原告刘璐,女,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三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海洋,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璐诉被告娄海洋不当得利纠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初字第10号
原告刘璐,女,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三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海洋,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璐诉被告娄海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20元,减半收取23610元,由原告刘璐负担
审判长  毕传武
审判员  王育红
审判员  马婵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