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7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开世,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祥快,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易帆,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付洋、马小慧(实习),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开世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开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上诉人黄开世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忠宇 审判员 安 军 审判员 石卫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