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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付焕红与被上诉人郑州东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6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焕红,男,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时华钦,河南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志强,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6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焕红,男,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时华钦,河南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志强,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东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连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新会,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付焕红因与被上诉人郑州东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2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焕红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付焕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上诉人付焕红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付焕红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付焕红撤回起诉。
三、撤销河南省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2493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均由上诉人付焕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斌
审 判 员  钟晓奇
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汪 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