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516号 原告吕涛,男,汉族,1977年12月4日出生,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洪杰、凡园园(实习),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馨可,具体信息不详。 原告吕涛诉被告王馨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7日签订《机器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的一台七彩神龙游戏机出租给被告,租赁期为一年,自2013年10月27日至2014年10月27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游戏机如期交付被告,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租金。原告多次追要未果。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机器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按照约定将游戏机交付被告,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租金,构成根本违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一、依法解除原被告2013年10月27日签订的《机器租赁合同》;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一台七彩神龙游戏机;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31500元(自2013年10月27日至2014年5月27日);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个人基本信息及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及其送达地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吕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元,全部退回原告吕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一式十一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郭洪涛 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 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