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保建,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2012年7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4)10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保建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文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保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份,在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河南省人民医院,被告人蔡保建虚构自己系河南省人民医院党委书记蔡某某侄子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田某某的信任,以能为其安排工作为由,骗取田某某现金3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蔡保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提请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蔡保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蔡保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被告人蔡保建虚构自己系河南省人民医院党委书记蔡某某侄子的事实,以能为被害人田某某安排工作为由,骗取田某某人民币3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份时,其学校老师杨某某说他认识一个叫蔡保建的朋友,是河南省人民医院党委书记蔡某某的侄子,可以从中帮忙安排其到河南省人民医院上班,但需要二十万元好处费。其和家人商量以后,前期先给杨某某打过来十二万元。2014年5月14日的时候,河南省人民医院对外公开招聘护士,其和杨某某一起到河南省人民医院见到了蔡保建,蔡保建领着其去报名,但因为身高不够没有报上,蔡保建就对其说不用面试,让其把所有的材料都交给他等通知,其就把准备的材料连同放在信封内的一万元交给了蔡保建且保证能把事情办好。到2014年6月份时,河南省人民医院的招聘已经结束其也没有上班,其感觉办不成了就想把钱要回来,6月8日时,杨某某称又给了蔡保建二万元,其给蔡保建打电话联系让他还钱,其一直不还,后他又换手机号,其联系不上他即报案。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中旬的时候,其有一个叫田某某的学生想留在郑州的医院上班,其想起之前朋友介绍认识的蔡保建,蔡保建对其说河南省人民医院的党委书记是他的叔叔,通过他可以不用面试直接到河南省人民医院当护士,但需要二十万元。田某某跟其家人商量后表示同意,并给其打过来十二万元。2014年5月14日,其带着田某某在河南省人民医院门口见到了蔡保建,他带着去了行政楼六楼招聘的地方,田某某身高不够,蔡保建说需要花钱先把名报上,其就将田某某准备好的一万元给了蔡保建,他带着钱和田某某的材料就走了,说晚上去招领导把名字报上。当天晚上蔡保建又跟其联系说还需要两万元才能把名字报上,其又给了他二万元。到2014年5月25日左右,河南省人民医院招聘的护士已经开始上班了,田某某的事还没有消息,其就跟蔡保建联系还钱的事,他一直拖,到最后联系不上他。 3.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河南省人民医院人事处处,其不认识蔡保建,也没有帮一名叫田某某的女子安排工作,证人郝晓晋的证言与吕某某的证言一致。 4.经田某某辨认,确认蔡保建即是以给其安排工作为名义骗其钱的人,有辨认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5.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0月9日,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民警在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将被告人蔡保建抓获,后移交至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经讯问,蔡保建对其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蔡保建的身份情况。 7.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蔡保建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8.被告人蔡保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4年4月份,其通过朋友认识了郑州大学护理学院的一个叫杨某某的老师,其自称是河南省人民医院党委书记蔡某某的侄子并可安排人到医院工作。2014年5月初,杨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有一个女同学想到河南省人民医院上班,当时正好河南省人民医院在招聘护士,其就跟杨某某说可以找其叔叔帮忙,但需要二十万元。2014年7月份,其在河南省人民医院见到了杨某某和他的学生田某某,其带杨某某和田某某去报名,但因为田某某身高不够没有报上,其就对杨某某和田某某说不用面试,把所有的材料和钱都交给其等通知就好了,杨某某就把准备的材料连同放在信封内的一万元交给了其。当天晚上,其给杨某某打电话说还需要两万元,第二天,杨某某又给其两万元,之后杨某某和田某某给其打电话催其办理上班的事情,但实际上其谁也没有找,到8月份的时候,杨某某和田某某打电话给其说河南省人民医院招聘的护士已经开始上班了,其还是拖着说让他们再等等,正在给他们办事情。后来杨某某给其打电话多了,其瞒不过去就把当时用的手机号码停机不用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保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保建犯诈骗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蔡保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罚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蔡保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蔡保建系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蔡保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保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蔡保建退赔被害人田某某赃款人民币三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朱郑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