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黄媛媛诉孙广鹏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814号 原告黄某某,女,出生于1988年2月9日,汉族。 被告孙某某,男,出生于1985年12月21日,汉族。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814号

原告黄某某,女,出生于1988年2月9日,汉族。

被告孙某某,男,出生于1985年12月21日,汉族。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同年8月16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孙某甲,现年3岁。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原、被告从2014年1月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孙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院经审理可以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0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1月19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孙某甲。现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打架,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孙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生育有子女,有一定感情基础,且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供的夫妻感情破裂相应证据,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且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在缴费之日起三日内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王建生

审 判 员  刘建东

代理审判员  姚 兰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欧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苗某甲等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