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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诉王延利、温县恒顺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013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住所地巩荥阳市城关镇索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魏巍,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水龙,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延利,男,1968年4月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013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住所地巩荥阳市城关镇索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魏巍,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水龙,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延利,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温县恒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司马大道南端。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诉被告王延利、温县恒顺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朝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龚倩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