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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诉郝占武、许津舞、郝建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09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丽娟。 委托代理人:康松峰,该行客户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红卫。 被告:郝占武,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09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丽娟。
委托代理人:康松峰,该行客户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红卫。
被告:郝占武,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许津舞,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郝建成,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诉被告郝占武、许津舞、郝建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于2014年12月31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何剑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尚诗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