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68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 负责人:米晓军。 委托代理人:王莉,该行三农金融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柴文优。 被告:张小燕,女,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朝锋,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诉被告张小燕、赵朝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朱建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国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