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831号 原告:张艳军,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程红艳,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伟娜,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贾海光,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程艳红,女,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军诉被告程红艳、张伟娜、贾海光、程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军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艳军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艳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艳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宋大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贺艳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