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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军诉程红艳、张伟娜、贾海光、程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831号 原告:张艳军,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程红艳,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伟娜,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贾海光,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831号
原告:张艳军,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程红艳,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伟娜,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贾海光,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程艳红,女,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军诉被告程红艳、张伟娜、贾海光、程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军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艳军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艳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艳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宋大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贺艳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