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214号 原告徐妙阁,女,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建国,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光科,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红粉,女,1980年12月14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妙阁诉被告徐光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妙阁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妙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元,减半收取一千元,由原告徐妙阁负担。 审判员 李进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马雪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