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698号 原告石新江,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康建乔,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小卫,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巩义市万里运输集团巩义永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杜甫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2410707-3。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3号中华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66188963-6。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新江诉被告杨小卫、巩义市万里运输集团巩义永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新江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新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新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财产保全费一百二十元,共计一百四十五元,由原告石新江负担。 审 判 长 李延娜 审 判 员 王景峰 人民陪审员 李保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乔 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