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602号 原告谢亚攀,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新兴路147号1号楼附23号。 委托代理人李鹏飞,巩义市孝义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路伟,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城区德丰香榭丽3号楼1单元7楼中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亚攀诉被告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亚攀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亚攀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亚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谢亚攀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普 人民陪审员 马现景 人民陪审员 于志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银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