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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枝与中牟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牟行初字第26号 原告陈金枝,女,汉族,1963年4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延伟、靳林光,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朱则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宗雷,中牟县公安局郑庵派出所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牟行初字第26号
原告陈金枝,女,汉族,1963年4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延伟、靳林光,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朱则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宗雷,中牟县公安局郑庵派出所指导员。
委托代理人郭雷华,中牟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
第三人何焰兰,女,汉族,1972年11月9日出生。
原告陈金枝诉被告中牟县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金枝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金枝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武盛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