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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进良与被告刘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088号 原告王进良,曾用名王尽良,男,1968年9月5号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柴美荣,女,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妻。 被告刘坤,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进良与被告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088号
原告王进良,曾用名王尽良,男,1968年9月5号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柴美荣,女,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妻。
被告刘坤,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进良与被告刘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进良的委托代理人柴美荣、被告刘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期间,被告从原告烟酒店赊购价值14841元的烟酒,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清偿欠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4841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07年3月26日欠原告烟酒款2880元;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07年8月5日欠原告酒款4470元;3、销货清单复制件一份,证明被告于2007年8月30日欠原告烟酒款4158元、饮料两件70元;4、原告记账单一份,证明被告于2007年9月12日欠原告货款730元;5、原告记账单一份,证明被告于9月15日欠原告货款1035元,被告已付300元;6、销货清单复制件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五粮液酒款1800元;7、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与其委托代理人柴美荣于2009年12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其与原告系朋友关系,孙某某系原告之妻。2007年,原告和孙某某合伙开办的某某商贸烟酒公司。被告经常在某某商贸公司赊购烟酒,有时候通过孙某某,有时候通过原告,2007-2009年之间所欠的烟酒款已经全部清偿完了。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孙某某出具的收到条一份,证明被告将2009年之前所欠的烟酒款全部清完;2、证人孙某某出庭作证,证明2012年之前被告在其与原告合伙开办的某某商贸处赊购的烟酒属实,被告已偿还货款也属实。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2、3、5,被告称赊购烟酒属实,但是已经给付过货款,且提供有原告前妻孙某某出具的收到条一份,本院不予认定;关于证据4、6,被告有异议,原告称该两笔欠款是其自记账目,且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认定;关于证据7,被告有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被告提供的证据1、2,原告有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孙某某系原告前妻(原告与孙某某于1990年举行结婚仪式,次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2月17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与孙某某合伙开办某某商贸烟酒公司。2007年间,被告分别通过原告、孙某某多次赊购烟酒,被告于2007年3月2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烟酒款贰仟捌佰捌拾元整〈2880.00元〉刘坤2007年3月26号”;被告于2007年8月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欠酒款肆仟肆佰柒拾元整〈4470.00元〉刘坤2007年8月5号”;被告于2007年8月30日赊购烟酒4158元、饮料两箱70元,并在原告的销货清单上书写内容为:“欠条:刘坤2007年8月30日”;被告于2007年9月15日赊购烟酒1035元,并给付300元。原告称经其多次催要,被告未予给付拖欠的货款。被告则称2007-2009年之间所欠的烟酒款已经全部清偿完,并出示原告前妻孙某某出具的收到条一份,内容为:“收到条今收到刘坤2012年9月以前烟酒全部付清2012年9月26日孙某某13643850176”。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4841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持欠条、借条、销货清单及自记账目要求被告清偿所欠货款,被告提供有原告前妻出具的货款收到条一份,故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484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进良要求被告刘坤给付货款14841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1元,由原告王进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上诉费交费票据交至本院查验。
审 判 长  冉秀珍
代理审判员  杨 阳
代理审判员  刘亚若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利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