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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DD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刑初字第48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DD,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因盗窃,于2014年8月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刑初字第48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DD,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因盗窃,于2014年8月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10月24日、12月9日先后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4)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DD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棉果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张DD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DD趁在中牟县西环路福润大酒店工作之际,来到该酒店二楼“天津厅”包间内,盗潘AA存放在包间备餐柜中黑色毛提包内的现金1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2.2014年7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张DD趁在中牟县西环路福润大酒店工作之际,来到该酒店二楼“香港厅”包间内,盗取曹BB存放在包间备餐柜中手提包内的现金2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3.2014年7月27日晚上,被告人张DD趁在中牟县西环路福润大酒店工作之际,来到该酒店二楼“北京厅”包间内,盗取温C存放在包间备餐柜中钱包内的现金2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4.2014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DD来到中牟县第二初中南100米路西张EE的小卖铺,盗取张EE存放在桌子抽屉内的现金15元和香烟两盒。2014年12月5号,张DD赔偿张EE现金15元及香烟两盒。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DD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潘AA、曹BB、温C、张EE的陈述、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查材料、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D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按照刑法规定,应对被告人张DD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量刑时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多次盗窃;第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第三,已部分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DD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已执行完毕。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朱海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琨琪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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