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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B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刑初字第40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B,女,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刑初字第40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B,女,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4)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B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xx、蒋x、蒋z、何xx、路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及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损失。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莉花出庭履行职务,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孟B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愿撤回对被告人孟B的附带民事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孟B驾驶豫DMV688号小型轿车沿中牟县新安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新安路与经开第二十五大街交叉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路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肇事,造成电动三轮车乘车人贾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路xx及乘车人何xx受伤住院、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严重后果。经鉴定,贾xx系受外来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路xx、何xx所受损伤均已构成轻伤二级;经认定,孟B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孟B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孟B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孟B驾驶豫DMV688号小型轿车沿中牟县新安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新安路与经开第二十五大街交叉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路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造成电动三轮车乘车人贾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路xx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何xx受伤住院的后果。经中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贾xx系受外来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路xx、何xx所受损伤均已构成轻伤二级;经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孟B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4年7月28日,孟B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向出警民警投案,但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2014年9月9日,孟B被抓获到案。
诉讼过程中,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孟B与被害人何xx及被害人贾xx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共赔偿何xx各项损失50000元,赔偿贾xx近亲属113000元,取得了谅解。被害人路xx放弃赔偿请求,对孟B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B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路xx、何xx的陈述、证人孟x的证言及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和解协议、赔偿款收据、谅解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B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轻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孟B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本案在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孟B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孟B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害人损失,与之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可以认定被告人孟B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应当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B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朱海岩
代理审判员  李宇芽
人民陪审员  贾惠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留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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