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181号 原告蔡增林,男,生于1954年7月14日,汉族. 被告李建强,男,生于1975年1月25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增林与被告李建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增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蔡增林负担。 审判员 刘吉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左利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