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337号 原告李胜杰,男,1984年8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仓孝刚,中牟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周建才,男,1944年10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福强,男,1972年2月14日生,汉族,系被告周建才之子。 被告周福强,男,1972年2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杰与被告周建才、周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胜杰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胜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两千八百六十元,减半收一千四百三十元元,由原告李胜杰负担。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宋建忠 审判员 张瑞颖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赵燕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