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953号 原告李石旺,男,生于1970年11月23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石旺与被告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石旺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石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石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李石旺负担。 审 判 长 刘吉昌 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左利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