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鼓民初字第542号 原告黄汴钢,男,汉族,45岁。 委托代理人谢海成,开封市龙亭区午朝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张玉荣,女,汉族,32岁。 原告黄汴钢诉被告张玉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汴钢的委托代理人谢海成、被告张玉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1年4月28日通过鼓楼区民政局协议离婚。2012年8月19日,原告黄汴钢中午两点左右,因朋友王某某在宴宾楼待客,在宴宾楼门口与刘某某等人发生矛盾,继而发生厮打,黄汴钢被打伤。由于黄汴钢被打后无法亲自到公安局处理有关赔偿事宜。2012年9月18日,黄汴钢委托张玉荣全权和对方进行调解。经调解,王某某等六人共计赔偿黄汴钢各项损失7万元。被告张玉荣做为黄汴钢的代理人,收到黄汴钢的赔偿款后,分文未将7万元赔偿款给原告。黄汴钢多次催要,但被告始终没有归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的赔偿款7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2011年我与被答辩人离婚后并未分家,还住在一起。2012年8月19日,被答辩人在他同事的酒宴上,寻衅滋事,与同事发生口角摩擦,继而打斗。被答辩人被打伤后在医院五个小时,没有一位同事通知我,最后是“120”给我打电话,催我交医疗费,我才知道被答辩人受伤。我立即到开封市东郊二院,支付了被答辩人的医疗费和住院押金。为了照顾被答辩人,我不得已关闭了当时经营红火的米线店,在医院陪护被答辩人。为了帮被答辩人讨回赔偿,我,每天不顾劳累,联系做鉴定、找派出所,我经营的饭店将近50天没有开张营业。经多次协调后,打伤被答辩人的几位同事共同赔偿我在此期间的看护费、误工费、陪护费、食宿费3万余元,被答辩人的住院费1万多元,后期治疗费2万元,共计7万元。达成协议后,被答辩人委托我去派出所帮他代为领回赔偿款。当领回赔偿款后,因不想和被答辩人因赔偿款分配再发生不必要的矛盾。我把赔偿款一并交给被答辩人,并且未要求返还我的看护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出院后,被答辩人不愿再见原来的同事,我一边照顾他,一边帮他调动工作岗位。见我没有利用价值后,被答辩人开始在家喝酒、找茬,在我的米线店寻衅滋事,致使我生意没法做,不得已我转让了店面。2013年4月,被答辩人将我撵出家,直到这时,被答辩人从未提过赔偿款的事。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于2013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配离婚财产。经法院调解,被答辩人同意支付我10万元的房屋折价款,并达成调解协议。可被答辩人为了不给我钱,万般抵赖,诬陷我没有给他赔偿款,想借此冲抵本该属于我的离婚财产。鉴于被答辩人的上述行为,我请求法院判令被答辩人支付我误工费、陪护费等费用共计6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汴钢与被告张玉荣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4月28日,双方因感情不合,到开封市鼓楼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原、被告双方离婚后还在一起生活。2012年8月19日,原告黄汴钢与同事在宴宾楼吃过饭后因琐事发生矛盾,继而发生厮打,黄汴钢被打伤,经鉴定其伤情为轻伤。黄汴钢委托张玉荣全权处理其被打伤一事。经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第二分局调解,黄汴钢的同事赔偿黄汴钢各种费用共计7万元。张玉荣代黄汴钢领取了7万元的赔偿款。上述7万元赔偿款含张玉荣的误工费6000元。2013年4月,原、被告双方不再在一起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赔偿款7万元。 以上事实有离婚协议书、调解协议书、授权委托书、清单、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黄汴钢因身体受到他人伤害得到的赔偿款属原告的合法财产,被告张玉荣受原告委托领取赔偿款后,应将上述款项返还原告却未返还。对原告黄汴钢主张被告张玉荣返还赔偿款7万元的诉求,因该款项中包含被告的误工费6000元,扣除上述款项后,对下余6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已将原告的7万元赔偿款交给原告的意见,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玉荣返还原告黄汴钢赔偿款64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1550元,原告承担150元,被告承担1400元(被告承担部分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毛 爱 人民陪审员 邵 军 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 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