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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瑞与张海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鼓民初字第1000号 原告柳瑞,女,汉族,37岁。 委托代理人游凤霞,开封市州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 被告张海东,男,汉族,38岁。 原告柳瑞诉被告张海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鼓民初字第1000号
原告柳瑞,女,汉族,37岁。
委托代理人游凤霞,开封市州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
被告张海东,男,汉族,38岁。
原告柳瑞诉被告张海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毛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瑞及其委托代理人游凤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海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小学同学关系,2009年在郑州碰见,2011年1月27日登记结婚。2011年7月3日生育一女张某某。在原告怀孕初期,就因为家庭琐事和张海东生气,原告想着等孩子出生后被告也许会变好。可自从孩子出生后,张海东用手机和网友聊天,聊天内容很龌龊。张海东不求上进,不顾家,整天游手好闲。原告于2012年8月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撤诉。原告本想给被告一次机会,但张海东并不珍惜。从2013年起至今,都是原告一个人抚养孩子。张海东不管不问,双方还多次发生矛盾。张海东多次威胁原告,品行道德败坏。原告和被告没有婚前婚后财产,没有债权债务。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已没有感情,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答辩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告柳瑞与被告张海东系小学同学,2009年双方在郑州相遇后确立了恋爱关系,2011年1月27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7月3日生育一女张某某。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经常吵架生气。现原告以被告不顾家、没有责任心、经常用手机和他人上网聊天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今后双方多交流,多关心对方,互相尊重,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柳瑞要求与被告张海东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 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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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