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鼓民初字第636号 原告刘雅楠,女,汉族,35岁。 委托代理人李建军、刘洁,开封市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 被告刘强,男,汉族,35岁。 原告刘雅楠诉被告刘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雅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军、刘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6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9月30日生育一女刘某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二人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给女儿身心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影响。被告在日常生活中一直无端猜疑原告,无理取闹,对家庭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2013年6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是法院判决未予准许。虽然法院在此判决中希望原、被告双方关系改善,但大半年来双方关系并未改善,反而更加恶劣。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8月12日彻底分居,在此期间,被告经常打电话辱骂原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刘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三、双方债务各自承担;四、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双方负担。 被告刘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答辩权利。 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被告相识,2004年6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9月30日生一女刘某某。2013年6月,原告刘雅楠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3年7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金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告刘雅楠与被告刘强离婚。2014年7月,原告刘雅楠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关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原告刘雅楠自愿放弃。双方亦无其他债权债务。原、被告自2013年8月分居至今,原、被告之女刘某某一直跟随原告刘雅楠生活。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因离婚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 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后,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因原、被告之女刘某某年幼且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刘某某随原告刘雅楠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刘某某能够独立生活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刘雅楠与被告刘强的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之女刘某某随原告刘雅楠共同生活,被告刘强自2015年1月起每月支付其女500元抚养费至刘某某能够独立生活之日止(每月10日之前支付)。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承担150元,被告承担150元(被告承担部分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毛 爱 审 判 员 韩雅萍 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陆 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