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新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鼓刑初字第15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新建,男,47岁。199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5月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鼓刑初字第15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新建,男,47岁。199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5月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诉刑诉(2014)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新建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新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3月26日零时左右,被告人张新建窜至开封市包府坑北路淮河医院妇产科住院部,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妇产科+17床枕头下面白色苹果5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225元。
2、2014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新建窜至开封市包府坑北路淮河医院妇产科住院部,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妇产科+19床枕头下面白色三星N7102手机和七匹狼棕色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210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55元。
3、2014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新建窜至开封市包府坑北路淮河医院肾内科住院部,趁被害人张某甲熟睡之际,将其放在走廊陪护床上的步步高VIVOX3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555元。
4、2014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新建窜至开封市包府坑北路淮河医院脑外科住院部,趁被害人粱某甲熟睡之际,将其放在裤子口袋里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16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5、2013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新建窜至开封市包府坑北路淮河医院肾内科住院部,趁被害人尚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52床床头的米色皮衣盗走。内有现金400元。
6、2014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新建窜至开封市包府坑北路淮河医院妇产科住院部,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走廊陪+9床上枕头边黑色小米3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740元。
7、2014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新建窜至开封市包府坑北路淮河医院妇产科住院部,趁被害人张某乙熟睡之际,将其放在走廊陪+16床上枕头边黑色苹果4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600元。
8、2014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新建窜至开封市包府坑北路淮河医院心血管病区护士站,趁被害人苏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吧台上白色三星9100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
9、2014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新建窜至开封市包府坑北路淮河医院骨科住院部,趁被害人高某某不备,将其放在+22床上床头上黑色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000元及医保卡、发票等物。
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被告人张新建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证人粱某乙、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新建的辩解,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张某丙、于某某、粱某乙的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调取的淮河医院视频监控光盘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新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新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有异议,辩称自己没有犯罪。
经审理查明,1、2014年3月26日凌晨4时28分左右,被告人张新建窜至开封市包府坑北路淮河医院妇产科住院部,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妇产科+17床枕头下面白色苹果5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225元。
2、2014年4月18日凌晨4时48分左右,被告人张新建窜至开封市包府坑北路淮河医院妇产科住院部,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妇产科+19床枕头下面白色三星N7102手机和七匹狼棕色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210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55元。
3、2014年1月18日凌晨3时15分左右,被告人张新建窜至开封市包府坑北路淮河医院肾内科住院部,趁被害人张某甲熟睡之际,将其放在走廊陪护床上的步步高VIVOX3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555元。
4、2014年4月27日凌晨5时左右,被告人张新建窜至开封市包府坑北路淮河医院脑外科住院部,趁被害人粱某甲熟睡之际,将其放在裤子口袋里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16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5、2013年12月27日凌晨3时47分左右,被告人张新建窜至开封市包府坑北路淮河医院肾内科住院部,趁被害人尚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52床床头的米色皮衣盗走。内有现金400元。
6、2014年4月30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张新建窜至开封市包府坑北路淮河医院妇产科住院部,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走廊陪+9床上枕头边黑色小米3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740元。
7、2014年1月27日凌晨3时40分左右,被告人张新建窜至开封市包府坑北路淮河医院妇产科住院部,趁被害人张某乙熟睡之际,将其放在走廊陪+16床上枕头边黑色苹果4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600元。
8、2014年1月1日凌晨5时52分左右,被告人张新建窜至开封市包府坑北路淮河医院心血管病区护士站,趁被害人苏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吧台上白色三星9100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
9、2014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新建窜至开封市包府坑北路淮河医院骨科住院部,趁被害人高某某不备,将其放在+22床上床头上黑色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000元及医保卡、发票等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证人粱某乙、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张某甲、粱某甲、尚某某、王某某、张某乙、苏某某、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新建的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调取淮河医院视频监控光盘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新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新建多次在医院实施盗窃行为,应当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张新建辩称其没有在淮河医院实施盗窃行为的辩护意见,因与淮河医院视频监控显示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新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马玉宏
审 判 员  何云娣
人民陪审员  杨晓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婷婷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王留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