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421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新芳,男,1974年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9月1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0月2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笑博,男,1989年出生。2014年11月12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抓获,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被临时寄押于成都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2月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3)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新芳、张笑博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新芳、张笑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11月14日夜,被告人赵新芳伙同张笑博驾车来到开封县杜良乡通达公司杜良拌和站,翻墙入院,盗窃正在使用的电机七台、空调室外机一台及焊把线。经开封县物价鉴定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050元。 2、2014年8、9月份,被告人赵新芳来到开封市顺河区东郊乡乡里村李某某的空心砖厂,先后三次从该厂盗窃电机五台。经开封县物价鉴定部门鉴定:被盗电机价值630元。 3、2014年5月初的一天夜里11点左右,被告人赵新芳驾车来到开封县兴隆乡胡岗村北地王某化肥仓库,翻墙入院,用随身携带的破坏钳将房门锁剪开后,盗窃化肥39袋,微量元素1袋。经开封县物价鉴定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760余元。 4、2010年年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新芳伙同张笑博、张某某(在逃)到开封县杜良转盘北米寨路口北袁某的碾米厂,翻墙入院,盗窃电机一台、小麦350斤。经开封县物价鉴定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60余元。 5、2011年秋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新芳伙同陶某(在逃)来到开封县城关镇双鱼面粉厂,翻墙入院,从该厂晒粮食的晒台上盗窃小麦2000余斤。经开封县物价鉴定部门鉴定:被盗小麦价值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新芳、张笑博当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李证言、指认现场笔录、鉴定结论、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新芳、张笑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新芳、张笑博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新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张笑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赵新芳的刑期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止,被告人张笑博的刑期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2月11止。扣除被告人张笑博原被临时寄押的期间。)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智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倩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