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404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保国,男,生于1978年。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9月1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开封县人民法院决定,由开封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3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保胜,男,生于1978年。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9月1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保国犯盗窃罪、被告人郭保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马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保国、郭保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郭保国伙同本村刘某(在逃)到开封市开封县晋开集团院内,盗窃施工剩下的型号为ZR-YJV8.7/10KV3x240的电缆线两段共约7米,从晋开北院墙扔到院外,后被告人郭保国给其弟即被告人郭保胜打电话,让其开摩托车到晋开北门附近,三人将被盗电缆抬上车,运送到开封市东郊刘某的租房处。后刘宾将盗窃的电缆线卖掉,郭保国得赃款1700元。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每米420元,共价值2940元。后被告人郭保国、郭保胜退赔了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保国、郭保胜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单位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建厂初期未用完的电缆线被盗电缆线7米的情况说明,被告人郭保国指认现场图、现场照片、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情况说明、谅解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保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保胜明知是盗窃赃物而予帮助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经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本院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保国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郭保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扣除原被羁押29日,至2015年1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庆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