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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凯隆机械有限公司与罗金伟、江西亿隆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339号 原告河南凯隆机械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5318348-4。 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绿环路8号。 法定代表人白孟才,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振民,男,汉族,1972年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339号
原告河南凯隆机械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5318348-4。
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绿环路8号。
法定代表人白孟才,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振民,男,汉族,1972年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罗金伟,男,汉族,1978年出生。
被告江西亿隆达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黄柏乡黄柏村。
法定代表人李树广,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3368384-9。
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187号。
负责人刘库,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暴春雨,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凯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凯隆机械公司)诉被告罗金伟、江西亿隆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亿隆达物流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齐齐哈尔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河南凯隆机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振民,被告太平洋财险齐齐哈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暴春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金伟、江西亿隆达物流公司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凯隆机械公司诉称,2014年10月4日11时0分,罗金伟驾驶赣E91931/赣EA99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大广高速东半幅1948KM处时,因操作不当与同方向行驶的刘振民驾驶的豫A839RL号轿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多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开封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罗金伟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振民不负事故责任。赣E91931/赣EA990挂号车的所有人为江西亿隆达物流公司,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齐齐哈尔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豫A839RL号车经评估车辆直接损失价值129738.31元。为此事故,原告还支付拖车费2000元、评估费6500元。故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8238.3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罗金伟、江西亿隆达物流公司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视为其放弃答辩权、质证权、辩论权。
被告太平洋财险齐齐哈尔公司辩称,对于原告提出的车损因有评估报告,保险公司愿意承担。评估费,不予承担。施救费由于标的车辆在高速发生事故,同意赔付800元。租车费、停车费、诉讼费,保险公司不予承担。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是事实,不计免赔的商业险限额为3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4日11时0分,罗金伟(持A2型驾照)驾驶赣E91931/赣EA99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大广高速东半幅1948KM处时(大广高速陈留高速下路口),因操作不当与同方向行驶的刘振民(持C1型驾照)等驾驶的豫A839RL号轿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多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开封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罗金伟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振民不负事故责任。
豫A839RL号车登记车主为原告河南凯隆机械公司。该车经开封市豫正公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该车的直接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29738.31元。原告支付评估费6500元。
赣E91931/赣EA990挂号车的登记车主为江西亿隆达物流公司,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齐齐哈尔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责任限额总额为4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主、挂各20万元)。
另外,原告河南凯隆机械公司本案立案时起诉有甘南县远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该公司的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事故认定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评估结论书、评估费票据、保险单据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凯隆机械公司的车辆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坏是客观事实,其相应法律权益应予以维护。开封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的事故认定书,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罗金伟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其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被告罗金伟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齐齐哈尔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故由被告太平洋财险齐齐哈尔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承担保险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被告罗金伟赔偿。被告江西亿隆达物流公司作为登记车主对被告罗金伟应承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诉求车辆损失129738.31元、评估费6500元,其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所主张的损失,故本院对此诉求予以支持。原告诉求拖车施救费2000元,未及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损失情况,故本院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告河南凯隆机械公司的损失共计136238.31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齐齐哈尔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河南凯隆机械公司的车辆损失129738.31元;剩余评估费6500元由被告罗金伟赔偿,被告江西亿隆达物流公司对此承担连带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河南凯隆机械有限公司的车辆损失129738.31元。
二、被罗金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河南凯隆机械有限公司的评估费6500元。被告江西亿隆达物流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的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凯隆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6元、保全费820元,由被告罗金伟承担(被告承担部分原告已垫付,待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荣宝
审 判 员  李聪聪
人民陪审员  娄瑞瑞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亚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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