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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民初字第800号 原告:杨某某,女,住汝阳县。 委托代理人:姚合兴,汝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任某某,男,住汝阳县。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直接向被告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民初字第800号
原告:杨某某,女,住汝阳县。
委托代理人:姚合兴,汝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任某某,男,住汝阳县。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直接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合兴、被告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1981年经媒人杨某甲介绍,原、被告定亲,双方于农历1987年10月27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在三屯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于1988年12月27日生长子任某甲,于1991年3月6日生次子任某乙。原、被告从结婚至今,原告只要说一句话不合被告之意,被告就对原告拳打脚踢,10年前原被告二人生气,原告曾跳井自杀,被一自家弟弟救出。多年来,因为担心离婚对两个孩子精神上造成打击,原告一直忍气吞声,现在两个孩子都已娶妻成家,原告终于下定决心要求与被告离婚。希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任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双方认识、结婚及生子的情况属实。被告经常打原告也属实。但被告现在已经认识到错了,愿意写下保证,以后改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11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农历1987年10月27日举行结婚仪式。于1988年12月27日生长子任某甲,于1991年3月6日生次子任某乙。现原告以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庭审笔录等在卷资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81年定亲,于1987年举行结婚仪式,说明双方婚前有较深的了解。目前,双方结婚近30年,生育了两个儿子,说明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感情。现原告以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也承认打原告的事实,但被告表示悔过,并写下保证书,表示以后改好,不再打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一些家庭矛盾也是难免的,在今后的生活中如果被告能像其保证的那样改好自己的脾气,双方能互相理解,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数量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为民
审 判 员  马 涛
人民陪审员  杨平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超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