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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震宇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殷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震宇,别名范合庆,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5日被鹤壁市公安局九州分局抓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殷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震宇,别名范合庆,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5日被鹤壁市公安局九州分局抓获,2014年3月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4月11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公诉刑诉(2014)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震宇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震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因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钢公司)能够为本单位职工的退伍子女安排工作。2011年,范震宇以人不用到部队服役就能办理退伍士兵相关手续并安排到安钢公司工作,但需要花钱为由,分别于2011年1月15日和2011年2月27日在安阳市殷都区柴库村骗取王某某现金共计13万元,并承诺如不能将王某某女儿贾某某安置到安钢公司上班全款退回。之后范震宇又以同样方式分别于2011年8月7日骗取常某某现金10万元,于同年9月5日骗取王某甲现金11.5万元,于同年9月8日骗取翟某某现金10万元,于同年9月20日骗取张某某现金11.5万元,于同年10月11日骗取韩某某现金10万元,共计现金66万元。范震宇在收到钱后,安排上述人员的子女拍军装照,到安阳市民政局登记(无任何实质意义),到安钢公司报名但未参加军训。

2012年,范震宇先后交给常某某女儿常某、王某甲儿子王某乙、翟某某女儿杨某、张某某儿子张某甲、韩某某女儿何某某五人每人一本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一张伪造的士兵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入伍时间为2006年12月1日,退役时间为2011年12月1日。2013年,范震宇以原安阳市民政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科长孙某某受贿案发为由,提出未能将上述人员子女安置到安钢公司工作,被害人要求范震宇退钱,范震宇陆续退给常某某2.5万元,王某甲3万元,韩某某4.5万元。2013年年底以后,被害人无法联系到范震宇遂报案。2014年3月5日,范震宇被公安干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扣押其本人的假身份证一张,该身份证系范震宇找他人伪造。

经查,士官退出现役证和士兵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及上面的公章均系伪造。安阳市民政局未收到被害人子女退伍档案。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范震宇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翟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孙某某、韩某甲等人的证言;4.士官退出现役证、行政介绍信等、收款条复印件、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出具的证明等物证书证;5.鉴定意见;6.其他相关证据。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范震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共计5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范震宇辩称,我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诈骗的故意,希望法院从轻判处。是委托我办理假退伍进安钢工作的人主动找我办理手续,因为风险大,就约定了不成功退款。我是拖王某丙办理假退伍进厂上班,钱是王某丙拿走,每次给我仅留几千元做费用,并约定事成后每人再给我留2万元酬谢。王某丙带领要求办理手续人员拍军装照,并通过我转交退伍证和报到信。2012年因市退伍安置办领导被处理,无法再办理假退伍进厂,我就一直跟随王某丙追债要钱。截止被抓,30多户大多数已经还清,最后剩余8户的88万下欠55万元未还,王某丙欠我108万的办兵款的手续已交到公安机关,我垫付了50余万。

经审理查明,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钢公司)能够为本单位职工的退伍子女安排工作。2011年,范震宇以花钱后人不用到部队服役就能办理退伍士兵相关手续并安排到安钢公司工作,如办不成就全额退款为由,以安排相关人员拍军装照、到安阳市民政局登记、伪造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士兵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到安钢公司报名但不参加军训的手段,在安阳市殷都区柴库村范震宇家中骗取王某某、常某某、王某甲、翟某某、张某某、韩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56万元,2013年年底,范震宇持假身份证外逃。

1.2011年1月15日和2011年2月27日,范震宇骗取王某某现金共计130000元,承诺安排未参加兵役的王某某女儿贾某某到安钢公司上班。但贾某某未被安排到安钢公司上班。截止案发前,以上款项均未退还。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追赃后退还王某某2414元,剩余127586元未归还。

2.2011年8月7日,范震宇骗取常某某现金100000元,承诺安排未参加兵役的常某某女儿常某到安钢公司上班。但常某未被安排至安钢公司上班。截止案发前,范震宇退还25000元,剩余75000元未还。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追赃后退还常某某1392元,剩余73608元未归还。

3.2011年9月5日,范震宇骗取王某甲现金115000元,承诺安排未参加兵役的王某甲儿子王某乙到安钢公司上班。但王某乙未被安排至安钢公司上班。截止案发前范震宇退还30000元,剩余85000元未还。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追赃后退还王某甲1578元,剩余83422元未归还。

4.2011年9月8日,范震宇骗取翟某某现金100000元,承诺安排未参加兵役的翟某某女儿杨某到安钢公司上班。但杨某未被安排至安钢公司上班。截止案发前,以上款项均未退还。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追赃后退还杨某1860元,剩余98140元未归还。

5.2011年9月20日,骗取张某某现金115000元,承诺安排未参加兵役的张某某儿子张某甲到安钢公司上班。但张某甲未被安排至安钢公司上班。截止案发前,以上款项均未退还。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追赃后退还张某某2135元,剩余112865元未归还。

6.2011年10月11日,范震宇骗取韩某某现金10万元,承诺安排未参加兵役的韩某某女儿何某某到安钢公司上班。但何某某未被安排至安钢公司上班。截止案发前范震宇退还45000元,剩余55000元未还。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追赃后退还韩某某1021元,剩余53979元未归还。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范震宇的供述:我又叫范合庆,我不是部队或安钢的工作人员。在2010年8、9月份我通过同学认识王某丙,他说他是新乡某兵团参谋长,可花钱办当兵手续,后来我知道他不是部队或安钢的工作人员。2010年,我家的亲戚何爱如找我想给她女儿范某某办当兵的手续,我问王某丙,他说能办,就收了8万元,但没有办成退还了钱。之后我开始和王某丙联系其他人办假手续进安钢工作的事。具体是王某丙办好部队手续后邮寄到安阳市民政局,后来如何找人办安置卡、进安钢的手续都是王某丙去办。很多安钢子弟都是办假当兵手续进安钢,贾某某等人听说我也能办成,就找我办事。贾某某的母亲王某某、杨某的母亲翟某某、何某某的母亲韩某某、王某乙的父亲王某甲、张某甲的父亲张某某找我跑假兵役手续进安钢上班的事。我收王某某13万、翟某某10万、常某某10万、韩某某10万、王某甲11.5万、张某某11.5万元,承诺如果办不成就退钱,并写在了收条上。当时约定每个人办成给15万元,剩下的钱办成后给。钱给了王某丙,每次他给我留个三两千元,如果办成后给剩下的钱,我可以从中挣一部分。我让常某某等人带着他们子女到柴库村的一个照相馆照了军装相,我把照片和他们提供户口本、身份证都给了王某丙。然后王某丙把户口本和身份证、士官退现役证和退役介绍信给我,我给常某某他们,退现役证、退役介绍都是假的,他们也知道是假的。王某丙把部队手续邮寄到安阳市民政局后通知我,我安排他们到安阳市民政局安置办去签到。贾某某于2011年4、5月份参加了安钢武装部军训,参加了军训,安钢武装部才有退伍人员名单并报给安钢劳资处。安钢武装部不让其他人参加军训,我通过熟人问情况,武装部说让我等通知,我就让他们等着安钢上班的通知。2013年4月份,安阳市民政局安置办主任孙某某因受贿、贪污出事后,所有跑假兵想进安钢工作的都办不成了。我退给常某某2.5万、何某某的父母4.5万、王某甲3万元。

找我办假兵手续的十几个人都没有安排到安钢上班。王某丙陆续退给我有六、七万,还欠我108万元。大部分人的钱我都退了,还欠杨某等人父母共56万元。2014年元月份,我为了调小年龄和一个网上认识的人相亲,通过路边广告上的电话办了姓名为范震宇,身份证号码为410504196807262013的假身份证。

2.同案犯王某丙的供述:2010年10月份,我通过一个朋友在安阳认识了范震宇,他跟我说安钢职工为了让子女进安钢工作,花钱做假当兵退役部队档案,然后进入安钢上班,他知道我在部队当过兵,想通过这个事挣点钱,问我能不能做假的当兵退役部队档案,我跟范震宇说能做,男兵3.5万,女兵4.5万,我只负责办理部队档案和邮寄档案。范震宇说他负责联系想花钱办档案的事,我只负责办假档案,他爹是安阳市民政局的书记,他认识民政局的人,我做好档案交给他,剩下的去报到、进安钢的事由他去办就行了,不用我管。2011年3月份,范震宇第一次给我两个人的基本信息,给我的建行卡打了6万元的定金,我记的其中一个叫贾某某。一个星期后我做好两个人的部队档案盒士兵退役证、介绍信,到安阳市柴库村给了范震宇。后来又给了我三个人的,叫常某、杨某、王某乙,这一次范震宇让我直接邮寄到安阳市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我把这三个人的部队档案做好后,就通过邮政快递寄到那了,三人的士兵退役证、介绍信是我到安阳交给范震宇的,他给我钱是按照男兵3.5万,女兵4.5万,不过后来听说这几个人的档案被安阳市民政局退回了部队,没有办成。2012年听说原民政局退伍办公室主任孙某某由于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所有的假退伍士兵档案都被销毁了,然后通过范震宇办档案的人就开始找范震宇要钱,他开始找我要钱,我陆续还给他一些钱。在我印象里没有给何某某和张某甲办过部队档案。范震宇给我一张纸,上面写着要办档案的人员名字、身份证号,家庭情况等,还给我照片,没有给过我身份证和户口本之类的。档案都是我在新乡看街头墙上写的做假证的手机号做的,男兵8000元,女兵10000元。范震宇给我的有十几万,我退还的也有十几万。经我手办的假部队档案的人一个都没有安置到安钢上班。我和范震宇不是安钢或安阳市民政局的工作人员。

3.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我想给我女儿杨某跑当兵转业分配安钢工作,经人介绍找专门给他人跑当兵事的范合庆,他答应能跑成当兵的事情,并出示约有20余份他说给别人跑士官证、安置证等手续让我们看,让我拿15万。范合庆保证能给杨某跑成当兵,有安钢安置卡让杨某进安钢工作,如不成如数把钱退还。2011年9月8日在范合庆家给他10万元,他给我开了收据,约定手续到安钢后给剩下5万元。2012年初春节前的一天,范合庆开车带杨某去安阳市民政局报到,杨某回来后拿着范合庆给她的士官证和退役介绍信,我不知道是假的,当时是让范合庆办理的黑兵,就是人不用去部队。后来安钢没有通知杨某去培训,我们多次去找他,他就是说能办成,让我们等等。直到2013年他说安阳市民政局局长出事办不成了。找他要钱,他说要扣2万元,我同意了,但就是拖着不给。2013年9月初联系不上他了,他把自己在柴库的房子租出去了。

4.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我想给女儿何某某办进安钢上班的事,听说范合庆能办成当兵安排进安钢工作的事,通过介绍,范合庆说能够办成。说好共十三万,先给十万,等何某某到安钢上班后给剩下的三万。2011年11月我和何某甲、王某戊、韩某乙到柴库村范合庆家给他10万元,他写了收据是何某某当兵办事款,如办不成如数退还。当时说是办5年兵役,要等2007年的兵退役后一起办。范合庆说是正常手续,我不知道他给何某某办5年的退伍士官手续是不是真的。给钱后三、四个月,范合庆让我带着何某某到安钢文体路的东方照相馆,他拿一套军装让何某某照了相,说是退伍证上贴的。2012年7月份在安钢体育场,范合庆给我一本士官退役证和退役行政介绍信,另外有两家也从他手里领了这两样东西,他还让何某某采了血样和指纹。到2012年底没有办成找他退钱,他说钱给了这个部队、那个首长,一直推。2013年5月份在王某戊家,范合庆退我2万元,2013年8月份,在范合庆家退给我5000元。2013年11月份后,他说年底还清。之后打电话就都关机了。2014年春节我去他家,家中没有人了。一个电话停机,另一个电话语音提示已换号。何某某没有去服役,当时范合庆跟我说他管办成退役手续,人不用到部队,到时候用当兵退役手续就可以进安钢上班。

5.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10年很多安钢子女都通过走当兵分配到安钢工作。当时我女儿贾某某在读书,马上毕业。为了她毕业后有个工作,也通过当兵转业的方式分配到安钢工作,通过何某乙联系到范震宇,要15万元。2011年1月15日晚,我和丈夫带着10万元去柴库村何某乙家见到范震宇,他满口答应能够办成,说已经给很多人办成进安钢上班了,要收15万元。需要先给他10万元,他打收条,一段时间后,范震宇通过何某乙找我要另外5万元,2011年2月27日晚,我和丈夫又拿了3万元交给范震宇,何某乙也在场,他给我打了收条,我告诉他办成后交剩下的2万元。2012年我感觉范震宇办不了,就开始找他要钱,后来就找不到他了,电话也打不通。范震宇是专门给人跑当兵挣钱的,他说保证能够给贾某某跑成当兵,有安钢安置卡有退伍证一定能进安钢工作。但他没有给任何手续,2012年安钢开始办理退伍兵进场填表没有贾某某,我不知道他给贾某某办的手续是不是真的,但听说人不用去部队,感觉不真。

6.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听王某某说范合庆能够办成当兵安排进安钢工作的事,她正在通过范合庆给女儿办。我就通过王某某认识了范合庆,找他给我女儿常某也跑一下,他说能办成,要15万,可以先给10万元,上班后再给剩下的5万元。分别在2011年7月5日、2011年8月7日,我和王某某到范合庆家中给他5万元,共计10万元,他给我开了张收据,上面写着常某当兵办事款,如办不成如数退回。说是要办五年的退伍士官手续,需要等到2007年的兵一起退伍才能办。范合庆说都是真手续,保证能够到安钢上班。给他钱一个月后,他拿着一套军装,领着我们到柴库村华祥路西边的一个照相馆,让常某穿着军装照了相,说是往退伍证上贴的。2012年2月份,范合庆叫我到他家,给我一本士官退出现役证,上面是常某名字和照片。2012年5月份,他打电话让我带常某去安阳市民政局安置办报到,但他说领导正在检查,让改天再来。2012年7月份,他打电话让我带着常某在体育场门岗采了血样和指纹,等参加军训的时候没有点到常某的名字,我问怎么回事,他说正办手续,让我不要管。2012年底还没有办成,我找范合庆退钱,他说钱给了部队上管办手续的人了,他要去要钱,一直推脱。2013年5月27日还我2万元,2013年8月1日还我5000元。之后打电话他一直说在外要钱。2013年11月份他说年底给钱。12月28日再打电话就关机了。2014年春节我到范合庆家找他,家中没有人。常某没有服役,范合庆说他管办成常某的退役手续,人不用到部队,把钱给他,他跑手续,其他不用我们管,到时候拿着当兵退役的手续就可以让常某进安钢上班。

7.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通过宋某某找到范合庆给其子张某甲办理当兵手续进入安钢工作的事宜,范合庆要11.5万元,说把身份证、户口本钱给他就不用管了,承诺办不成如数退还。我先把身份证、户口本给了他。2011年9月20日到范合庆家里给他11.5万元,他写了收到条。一个月后,范合庆让我带张某甲到电厂与柴库村附近的照相馆,范合庆带着军装,给张某甲照了军装照后让我等电话。直到2013年8月还没有音讯,2013年9月告诉我办不成了,答应退钱,但就是不给。到他家发现已经租出去了,范合庆搬家到柴库新村。找到他家同意退钱。直至2014年2月份后电话就联系不上,家里没有人了。

8.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宋某某找到范合庆给其子王某乙办理当兵手续进入安钢工作的事宜,给范合庆11.5万元,范合庆通知我带着王某乙拍了军装照,后来给我一本士官退伍证和行政介绍信,我没有见到安钢安置卡,问他怎么回事,他说正在办理中,让等通知。2012年春节前,他让小孩王某乙到安阳市民政局签到,当时看到他还带着2、3个女孩,后来知道其中一个是翟某某的女儿。王某乙回来后说在民政局什么都没做,让等通知。2012年4、5月份,范合庆通知到安钢报到时,把退役证要走,盖了个看不清的长条章,我就感觉有问题,找他要钱。2013年7月底,他通过农村信用社给我卡上打了3万元,后来就以需要向他人要钱为由没有给钱了。2014年2月份就联系不上他了,到他家找不到他和他家人。我问范合庆办理退伍兵进安钢需要安置卡,范合庆说有安置卡,办的手续都是真的手续,就是做假兵,也是假兵真办,意思是人不去部队,手续都是真的。

9.证人何某某的证言:我听父母说通过范合庆给我办理退伍兵进安钢手续,交款10万元,范合庆带我拍军装照、给我们一本士官退役证、行政介绍信,2012年5月份让我去安钢体育场报到,说是在信阳71811部队,但当时采了我的血和指纹,没有填表,也没有人问我当兵的事,之后我就没有见过范合庆了,我觉得退役证、介绍信是真的,上面有部队的章。我没有服过兵役。

10证人杨某的证言:我在2010年7月由漯河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毕业后待业在家。母亲翟某某通过范合庆给我办理退伍兵进安钢手续,交款10万元,范合庆带我拍军装照,后来又带我去民政局报到,在车上给我们一本士官退役证、行政介绍信,还交代说民政局的人问当兵的情况,就说是新乡的71633部队,当时说在什么路、门面朝哪我记不清了。然后在一楼的一个办公室一个本上填了我的信息,然后就回去了。2012年夏天让我去安钢体育场的安钢武装部报到军训,但当时采了我的血和指纹,没有填表,也没有人问我当兵的事,很多人一起去的,我和其他人在体育场跑了几圈,教官让我们解散走了,范合庆让我们回去就走了。之后我就没有见过范合庆了,2013年春节左右,范合庆说事办不成,让他退钱但到2013年10月份报案都没退。退役证、介绍信我看不出来真假,说是给我办的五年士官手续。我没有服过兵役。

11.证人贾某某的证言:我2011年在漯河医专上学,我妈王某某听说找范震宇给我办理退伍兵进安钢手续,交款十几万元。范合庆带我拍军装照、2012年5月份让我去安钢体育场报到,给我一张纸,上面写着部队名、领导、班长名让我背下来防止人问,我现在记不清了。我在一张纸上登记了一些我的情况,也没人问我,军训了3天后教官说女兵不用来了,之后我就回去上学。之后我就没有见过范合庆了,没给过我退役证、介绍信。我没有服过兵役。

12.证人常某的证言:我2011年读高中,听父母说通过范震宇给我办理退伍兵进安钢手续,交款10万元,范合庆带我拍军装照、给我们一本士官退役证、行政介绍信,2012年5月份让我还在上学,父亲给我打电话让我回来跟范合庆去民政局报到,到民政局后范合庆说有领导在检查,等到中午没有办成就让我们先回去了。2012年7月份范合庆说让我去安钢体育场参加军训,我和父亲在门岗登记后站了下军姿,围操场跑了两圈之后就走了。范合庆给我父亲退役证、介绍信之类的手续,我父亲让我记了下退伍士官证上的内容,没有给我其他手续,我只记得我是话务员,我没有服过兵役。

1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2009年我从江西科技学院毕业,2011年我父亲通过范合庆给我办理退伍兵进安钢手续,交款11.5万元,范合庆带我拍军装照,后来给我们一本士官退役证、行政介绍信,章是96646部队,2012年春节前,范合庆给了一张士兵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通知我去安阳市民政局签到,范合庆领我到一楼的退伍兵安置办公室,我在一个登记本上填了我的信息,然后我就回去了。2012年6月份,范合庆让我去安钢体育场报到军训,在门岗登记了下,军训了一上午教官就让我们解散回家了,后来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2013年春节前后听我爸说可能办不成,就找范合庆退钱,2014年春节我和父亲去柴库新村范合庆家要钱,但没有人。我不知道退伍士官手续的真假,范合庆曾给我说过96646部队的情况,但记不清了。我没有服过兵役。

14.证人张某甲的证言:2011年我父亲给我说通过范合庆给我办理退伍兵进安钢手续,交款11.5万元,范合庆带我拍军装照,后来给我们一本士官退出现役证、行政介绍信。2012年初,范合庆带我去安阳市民政局签到,范合庆领我到一楼的一个办公室,我在一个表上填了基本信息,然后我就回去了。后来范合庆通知我到安钢体育场的安钢武装部报到军训,我在门岗登记了一下,在操场上跑了一圈,教官就让我们回家了。2013年听我爸说事办不成,要找范合庆要钱。

15.证人何某丙的证言:王某某通过我找范合庆给女儿贾某某办当兵手续进安钢工作的事情,王某某共给了范合庆13万元,最后没有办成,是否退钱不知道。

16.证人王某戊的证言:韩某某通过我找范合庆给女儿何某某办当兵手续进安钢工作的事情,韩某某共给了范合庆10万元,最后没有办成,好像要回了一部分钱。

17.证人孙某某的证言:我在安阳市民政局退伍复员负责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工作,主要负责退伍复员军人的安置工作。范震宇的父亲曾是安阳市民政局的一个干部,在我去民政局前已经死亡。2010年到2011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范震宇找我帮忙,让我帮他女婿往安阳玻壳厂安置工作,我没有给他办。我不认识叫王某丙的人。

19.证人韩某甲、宋某某、张某、吴某、贾某的证言,证明是真实的经过服兵役退伍复员分配安钢工作,不认识范震宇。

18.抓获证明,2014年3月5日凌晨3时在鹤壁市淇滨区淇河路与华山路交叉口南100米打柴口东门168网络客房209号房间抓获范震宇。

19.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经公安机关扣押范震宇财产后发还给常某某1392元、杨某1860元、王某某2414元、韩某某1021元、张某某2135元、王某甲1578元。

20.鉴定材料,证明范震宇给杨某等人的士官退出现役证、行政介绍信上的印章均系伪造。

21.各部队证明、银行查询、士官退出现役证、行政介绍信、假身份证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震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共计5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震宇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范震宇辩称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诈骗的故意,钱大多数都给了王某丙,是王某丙找人安排去安钢工作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范震宇及同案犯王某丙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的证言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均证明二人身份均不可能给他人办理不服役就退伍的真实手续,伪造手续后也未如范震宇承诺的那样安排他人进安钢参加工作,事实上也没有找相关领导疏通该事。之后,范震宇又在无法偿还被害人财物的情况下外逃。以上事实已证明被告人虚构事实进行诈骗的事实,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被告人范震宇与同案犯王某丙关于被骗资金的分配、谁负责安排到安钢工作方面的供述相互矛盾,被害人均证明是范震宇带领拍军装照、登记信息、去军训报到。因此,被告人范震宇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震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26年3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予以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范震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27586元、常某某人民币73608元、王某甲人民币83422元、翟某某人民币98140元、张某某人民币112865元、韩某某人民币53979元;

三、作案工具何某某、杨某、张某甲、常某、王某乙的假士官退出现役证、行政介绍信,身份证号为410504196807262013的范震宇的假身份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子善

审 判 员  申瑛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华素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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