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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韦申请宣告牛安增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殷民特字第8号 申请人牛韦,女,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申请人牛韦申请宣告牛安增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牛韦于2013年6月25日以被申请人牛安增自1996年9月起下落不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殷民特字第8号
申请人牛韦,女,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申请人牛韦申请宣告牛安增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牛韦于2013年6月25日以被申请人牛安增自1996年9月起下落不明已逾十七年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牛安增死亡。
经查,申请人牛韦系牛安增的女儿。被申请人牛安增,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籍贯为河南省林州市,出生地为河南省安阳市,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因夫妻感情不和于1997年离家出走,自2006年安阳市殷都区纱厂路街道办事处纱厂南区社区成立以来,牛安增未在辖区出现,具体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1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发出寻找牛安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牛安增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安阳市殷都区纱厂路街道办事处纱厂南区社区出具的证明、安阳市殷都区纱厂路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社区警务大队出具的证明、牛安增户口本、(1999)北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为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牛安增自1997年离家出走后至申请人牛韦申请宣告其死亡时已有十七年之久,且本院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一年届满后,被申请人牛安增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牛安增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忠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严 瑾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