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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清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刑初字第00424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文清,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 辩护人刘启昌、曹守帅,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4)338号起诉书
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刑初字第00424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文清,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
辩护人刘启昌、曹守帅,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4)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清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由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清及其辩护人刘启昌、曹守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王文清利用担任安阳市殷都区卫生局副局长分管医政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购物券(卡)21000元、现金60500元,共计81500元,并为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在开通新农合及日常检查、监管拨付资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具体如下:
1、2012年中秋节前,被告人王文清利用担任殷都区卫生局副局长分管医政工作职务之便,在其家楼下收受孙某某1000元,为在孙某某和西郊乡卫生院处理医疗纠纷中提供帮助。
2、2012年年底,被告人王文清利用担任殷都区卫生局副局长分管医政工作职务之便,在安阳市文化宫巴奴火锅店收受北流寺卫生所邢某A、范家庄卫生所范某A、郭流寺村卫生所孙某A、南流寺村卫生所孙某B、史车村卫生所焦某A五人经邢某A手送的现金5000元,为该五人在卫生所标准化验收过程中提供帮助。
3、2010年中秋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王文清利用担任殷都区卫生局副局长分管医政工作职务之便,中秋、春节每个节日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殷都区铁西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刘某A1000元丹尼斯购物卡,六个节日共计收受刘某A丹尼斯购物卡6000元,为该卫生服务中心在新农合手续审核结算及检查中提供帮助。
4、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文清利用担任殷都区卫生局副局长分管医政工作职务之便,在安阳市人民公园华联超市门口其车内,收受安阳市翔宇医疗设备公司业务员贾超通过刘某A送的2万元,该2万元系刘某A事先承诺翔宇医疗设备公司中标后的感谢费。
5、2010年5月份和7、8月份,被告人王文清利用担任殷都区卫生局副局长分管医政工作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内两次收受殷都区皇甫屯村张某A诊所张某A每次送的现金2000元共计4000元,为该诊所开通新农合提供帮助。
6、2012年元月份,被告人王文清利用担任殷都区卫生局副局长分管医政工作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内两次收受殷都区骈家庄卫生所医生贾某A每次1000元现金共计2000元现金,为该诊所开通新农合提供帮助。
7、2012年春节、中秋节和2013年春节、中秋节,被告人王文清利用担任殷都区卫生局副局长分管医政工作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内四次每次收受西郊乡卫生院院长骈某A1000元丹尼斯代金卷共计4000元代金卷,为该医院在新农合手续审核结算及检查中提供帮助;2012年年底,在安阳市文峰中路金狮麟饭店内收受骈某A现金5000元,为该卫生院申请拨付款项中提供帮助。
8、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王文清利用担任殷都区卫生局副局长分管医政工作职务之便,分多次收受殷都区梅园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韩某A7000元。其中,2011年7月份在梅园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受韩某A1000元;2012年7月份在梅园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受韩某A1000元;2013年11月份在梅园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按装暖气的名义收受韩某A5000元,为该卫生服务中心在新农合手续审核结算、检查以及上级资金拨付中提供帮助。
9、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王文清利用担任殷都区卫生局副局长分管医政工作职务之便,收受殷都区梅园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祝某A5000元丹尼斯购物卡、1500元现金。其中,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以报销饭费的名义在梅园庄社区服务中心楼下收受祝某A1500元;2010年中秋至2013春节,在其办公室内五次每次收受祝某A1000元丹尼斯购物卡共计5000元丹尼斯购物卡,为该卫生服务中心在新农合手续审核结算、检查以及上级资金拨付中提供帮助。
10、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文清利用担任殷都区卫生局副局长分管医政工作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殷都区梅园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某A亭1000元丹尼斯购物卡,为该卫生服务中心在新农合手续审核结算、检查以及上级资金拨付中提供帮助。
11、2012年7月,被告人王文清担任殷都区卫生局副局长及安阳市组织的全市新农合互查小组成员的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龙安区文昌社区服务中心主任牛某A5000元现金,为该卫生服务中心顺利通过检查提供帮助。
12、2011年8月,被告人王文清利用担任殷都区卫生局副局长分管医政工作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安阳市同心五官医院赵某A2000元现金,为该医院开通新农合提供帮助。
13、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文清利用担任殷都区卫生局副局长分管医政工作职务之便,分两次收受殷都区东大姓卫生所张卫良、双塔村卫生所霍鹏飞、后皇甫村卫生所王某A、武官村卫生所张某B四人一起送的3000元。其中,2012年春节前,在其家楼下收受他们四人经王某A手送1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在其家楼下收受他们四人经张某B手送的2000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武官村卫生所张某B1000元丹尼斯代金券。为该四个诊所在日常工作检查中提供帮助。
14、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文清利用担任殷都区卫生局副局长分管医政工作职务之便,为个体承包商路某A承包梅园庄社区改扩建工程施工、拨付工程进度款提供帮助,分五次收受路某A5000元现金和4000元丹尼斯代金券。其中,2013年11月份,在梅园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口以安装暖气的名义收受路某A5000元现金;在2012年至2013年间两个中秋节、两个春节,每次收受路某A1000元丹尼斯代金券共计4000元丹尼斯代金卷。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户籍、身份证明及其它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王文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15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认为被告人王文清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文清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金额有异议。辩称:1、指控的第1起处理医疗纠纷在前,收受贿赂是在逢年过节,并没有给孙某某提供帮助。2、指控的第2、3、7、8、9、10、13起所收受贿赂中逢年过节给的钱,没有请托事项,也没有在新农合审核结算时提供帮助。3、指控的第8起当中2011年7月、2012年7月的钱是用于检查组吃饭,自己并没有占有。4、第9起中祝保刚2012年上半年的1500元是领导汇报工作的时候吃饭的饭费,第11起中4000元左右用于检查组吃饭支出。5、第8起中安装暖气费的5000元是朋友帮助,不属于受贿。
被告人王文清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金额有异议,辩称:1、被告人2013年11月收取祝某A、路某A各5000元现金,均在王文清离开殷都区卫生局之后,不可能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当认定为受贿罪。2、殷都区政府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委托保险公司承担新农合理赔业务的审核支付工作,卫生主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审核支付业务进行监督,所以对殷都区开通新农合是医院及卫生所等医疗机构,进行新农合手续审核结算及检查的管理职能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而非殷都区卫生局,故被告人王文清作为卫生局副局长对新农合手续结算及检查没有行政管理职能。无法也不能为他人谋取利益。故起诉书指控的王文清收受刘某A6000元购物卡,骈某A4000元代金券,祝某A5000元购物卡,尹某A1000元购物卡,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3、王文清请人吃饭收受的韩某A2000元和祝某A1500元,并没有占为己有,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4、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1000元和第13起2000元,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仅是人情往来,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被告人在收取财物后利用职务为他们谋取了利益,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4、被告人王文清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文清2010年2月至2013年3月,任安阳市殷都区卫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医政、农村和社区卫生、妇幼保健、红十字事业等方面的工作。其中王文清主管的医政综合股,负责制定全区医疗卫生、社区卫生、妇幼保健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医疗质量管理、医务人员管理;负责辖区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审批、校验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参与药品、医疗器械管理。负责全区城乡卫生和妇幼保健的管理工作。王文清利用担任安阳市殷都区卫生局副局长分管医政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购物券(卡)21000元、现金60500元,共计80500元,并为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在开通新农合及日常检查、监管拨付资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具体如下:
1、2012年年底,被告人王文清在安阳市文化宫巴奴火锅店收受北流寺卫生所邢某A、范家庄卫生所范某A、郭流寺村卫生所孙某A、南流寺村卫生所孙某B、史车村卫生所焦某A五人经邢某A手送的现金5000元,为该五人在卫生所标准化验收过程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文清供述:2012年底村级卫生所标准化验收前一天晚上,北流寺卫生所的邢某A、史车村卫生所的焦某A、郭流寺村卫生所孙某A、南流寺村卫生所孙某B、范家庄卫生所范某A五人在安阳市文化宫对面的巴奴火锅店请其吃饭。席间邢某A等五人说年底村卫生所标准化检查验收让其帮助照顾,其答应验收时给予照顾。席间邢某A给其一装有5000元的信封。
(2)行贿人邢某A证言:王文清是殷都区卫生局的副局长,主管医政科工作。2012年年底村卫生室标准化验收时,其和范家庄卫生所范某A、郭流寺村卫生所孙某A、南流寺村卫生所孙某B、史车村卫生所焦某A五人担心验收时,卫生局挑毛病,商量了一下请主管这一块工作的王文清吃吃饭再每人送给他1000元钱。2012年年底的一天,其五人在安阳市文化宫对面的巴奴火锅店请王新清吃饭,吃饭其间其说卫生室标准化验收时多照顾一下,王文清在酒桌上同意提供帮助,在饭店房间其将装有5000元钱的信封塞给了王文清。
(3)行贿人焦某A证言:证实内容同邢某A。
(4)行贿人孙某B证言:证实内容同邢某A。
(5)行贿人范某A证言:证实内容同邢某A。
(6)行贿人孙某A证言:证实内容同邢某A。
2、2010年中秋至2012年春节,被告人王文清中秋、春节每个节日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殷都区铁西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刘某A1000元丹尼斯购物中心购物卡,六个节日共计收受刘某A丹尼斯购物中心购物卡6000元,为该卫生服务中心在新农合手续审核结算及检查中提供帮助。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文清在安阳市人民公园华联超市门口其车内,收受安阳市翔宇医疗设备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公司)业务员贾超通过刘某A送的2万元现金,该2万元系刘某A事先承诺翔宇医疗设备公司中标后的感谢费。
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文清供述:2010年至2013年间,收受殷都区铁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刘某A2万元和6000元丹尼斯代金券,其中2万元是翔宇公司业务员贾超通过刘某A给其的感谢费。2010年至2013年每年中秋节、春节刘某A都到其办公室给其送1000元丹尼斯代金券,共6000元丹尼斯代金券。2010年,卫生局准备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置康复器材,当时刘某A推荐了翔宇公司,刘某A说如果翔宇公司中标有感谢费。后来翔宇公司以19万元中标。2011年春节前后的一天,翔宇公司业务员贾超拿着一包报纸包着的东西到其单位给其,其没有要,并让他给李斌联系,后刘某A在人民公园附近的华联超市找到其,将翔宇公司业务员贾超给的2万元钱中标感谢费给其。
(2)行贿人刘某A证言:王文清任殷都区卫生局副局长,主管医政科工作。为了和他搞好关系,2010年至2013年间,每年中秋节和春节其都到王文清办公室给王文清送1000元的丹尼斯代金券,三年共计给王文清6000元代金券。2010年下半年其中心准备购买康复器材,给王文清说后,王文清说先不要自己购置,卫生局准备给每个服务中心配置康复器材。其给王文清推荐了翔宇公司,之后其带着翔宇公司的业务员贾超到王文清办公室。经过投标翔宇公司中标。2011年春节前,王文清给其打电话称翔宇公司送的感谢费让其先收着。没过多长时间贾超给其送了2万元,贾超走后其和王文清联系后在人民公园附近的华联超市门口将这2万元给了王文清。
(3)行贿人贾超(翔宇公司业务员)证言:其系翔宇公司业务员,在郑州医疗器械展览会认识了殷都区铁西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刘某A并多次向刘某A推销我们公司的产品,有一次刘某A给其说殷都区卫生局准备购置康复器材,他和主管副局长王文清关系不错,他可以引荐其认识王文清。其给刘某A说如果能够中标会给王局长感谢费,刘某A将其引荐给了王文清,后其公司以19万多元中标。因事先承诺中标后有感谢费,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其拿了2万元钱用报纸包着到王文清单位王文清不要,说让其和刘某A联系,其就到刘某A的办公室将2万元钱给了刘某A。刘某A后来给其打电话说他2万元钱给了王文清。
3、2010年5月份和7、月份,被告人王文清在其办公室内两次收受殷都区皇甫屯村张某A诊所张某A每次送的现金2000元共计4000元,为该诊所开通新农合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文清供述:2010年5月份的一天,殷都区皇甫屯村张某A到其办公室说想开通他诊所的新农合,张某A当时放到其办公桌上一个信封,之后其看了一下里面是2000元钱。期间其安排业务部门到他诊所验收,约2010年7、8月份张某A又到其办公室说开通新农合的事情,并又给其2000元钱。后殷都区农合办验收合格后其给张某A的诊所开通了新农合。其当时主管诊所开通新农合工作,诊所开通新农合利润会增加。
(2)行贿人张某A证言:其的诊所2009年申请开通新农合,一直没有通过,2010年5月份的一天到王文清的办公室,其给王文清说明来意后把装有2000元钱的信封放到了王文清的桌子上。之后卫生局的工作人员到其诊所检查了几次,一直没有给开通,中间其又找王文清几次,王文清说不好办得慢慢申请,2010年7月份的一天,其又到王文清的办公室把一个装有2000元钱用信封放到他的办公桌上。此次送钱后,停了约一个月时间,其诊所的新农合就开通了。
4、2012年元月份,被告人王文清在其办公室内两次收受殷都区骈家庄卫生所医生贾某A每次1000元现金共计2000元现金,为该诊所开通新农合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文清供述:2012年元月份时,卫生局对辖区内各村卫生所进行验收,验收不通过的不开通新农合,当时骈家庄卫生所正在装修,不符合条件,就没有到骈家庄卫生所进行验收,2012年元月份的一天骈家庄的贾某A到其办公室问为什么没有验收他卫生所,其说他的卫生所不符合条件不能验收,贾某A从兜里掏出1000元钱放在其桌子上,说了几句客气话就走了。过后没几天,快春节时,贾某A又到其办公室给其送了1000元钱。贾某A给其2000元钱是担心他的诊所新农合业务不能顺利通过验收,让其给予照顾。
(2)行贿人贾某A证言:2012年元月份殷都区卫生局组织验收新农合,如果不合格就没有办法正常走新农合手续,卫生局验收了几个卫生所,唯独不到其的卫生所检查验收。其于2012年元月份的一天,到王文清办公室找到王文清给了王文清1000元钱,停了两三天,其又到王文清办公室给了他1000元现金。
5、2011年至2012年中秋节、春节,被告人王文清在其办公室内分四次每次收受西郊乡卫生院院长骈某A1000元丹尼斯购物中心代金卷共计4000元代金卷,为该医院在新农合手续审核结算及检查中提供帮助;2012年年底,在安阳市文峰中路金狮麟饭店内收受骈某A现金5000元,为该卫生院申请拨付款项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文清供述:2012年至2013年春节和中秋节,西郊乡卫生院骈某A每次过节都给其送1000元的丹尼斯代金券,共4000元代金券。其中三次都是在殷都区卫生局我办公室给的,一次是在我家小区门口给的。2012年年底,骈某A请其在金狮麟吃饭时,给其一信封装有5000元现金。骈某A是想让其在医院考核、新农合等方面给予照顾,其还帮骈某A从市财政局协调了3万元。
(2)行贿人骈某A证言:2012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中秋节时,其都给王文清1000元的丹尼斯代金券,给他4000元丹尼斯代金券。其中三次都是在殷都区卫生局王文清办公室给的,一次是在他家小区门口给的。2012年后半年,其医院通过王文清从安阳市财政局协调了3万元资金,为了表示感谢,其在金狮麟请王文清吃饭给王文清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
6、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王文清多次收受殷都区梅园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韩某A7000元;副主任祝某A5000元丹尼斯购物中心购物卡、1500元现金;副主任某A亭1000元丹尼斯购物中心购物卡;为该卫生服务中心在新农合手续审核结算、检查以及上级资金拨付中提供帮助。其中,2011年、2012年每年7月份在梅园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受韩某A1000元现金;2013年11月份在梅园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按装暖气的名义收受韩某A5000元现金。2010年中秋节至2012年春节分五次收受副主任祝某A5000元丹尼斯购物中心购物卡;2012年上半年以报销饭费的名收受祝某A1500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收受副主任某A亭1000元丹尼斯购物中心购物卡。
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文清供述:2011年7月和2012年七月,其和卫生局工作人员到梅园庄社区进行公共卫生检查时,韩某A都给其1000元钱,让检查组工作人员吃饭,两次共2000元钱,都用于吃饭了。2013年11月份,其已到殷都区交通局工作,因为家中需要安装暖气,其知道梅园庄社区中心有旧暖气片,其就给梅园庄中心主任韩某A打电话说想用他们中心的旧暖气片,韩某A安排司机给其安装一组新的暖气片,暖气片安好后,其给韩某A打电话称花了4700元,韩某A让他的司机给其送了5000元钱。2010年至2013年每年中秋节和春节,梅园庄中心为了和其搞好关系,都会给其送1000元的丹尼斯代金券,其中五次是祝宝钢送的,最后一次是尹某A送的。另外在2012年上半年,其还让祝宝钢报销了1500元的饭费。祝宝钢和尹某A都是在办公室给的其丹尼斯代金券。梅园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平时工作需要医政股监管,其积极给该中心协调上级拨付的款项。
(2)行贿人韩某A证言:2011年和2012年两年,王文清带队到其中心检查公共卫生,每次检查完其都给王文清1000元钱,让他安排工作组成员吃饭,共计2000元,是否吃饭了不知道。2012年5月份王文清称有1000多元的票据,看看能不能报销一下,之后其安排祝宝钢给其报销了1500元。其中心副主任祝某A和尹某A逢年过节都给王文清送过钱,每个节日都送1000元,他们两个人一共给王文清送了6000元钱。2013年11月份,当时王文清已离开殷都区卫生局,王文清到其中心称天冷了想在家装一组暖气片,想用其中心的旧暖气片,其安排其司机杨文革和王文清定制了一组暖气片,当时安装用了4700元,其让司机给了王文清5000元。
(3)行贿人尹某A证言:每年的中秋节和春节前其中心都会给王文清送1000元丹尼斯购物卡,以前都是副主任祝某A给王文清送,2013年春节前,祝某A临时有事,韩某A安排其将卡在王文清办公室送给王文清。
(4)行贿人祝某A证言:2010中秋节年至2013年中秋节其分五次给王文清送了5000元购物卡。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文清找到其说私事请人吃饭,已经给韩某A院长说过了,让其解决部分饭票,票据1460元左右,其在单位财务报销后,自己垫了几十元,凑成整数把1500元现金给了王文清。
(5)证人杨文革证言(殷都区梅园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司机):2013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其中心主任韩某A安排其和王文清一起去定制暖气,其和王文清一起在铁西路一家暖气片经销商处定制了一套暖气片。停了没有多长时间,韩某A让其从单位财务上先借5000元钱给了王文清。
7、2012年7月,被告人王文清利用担任殷都区卫生局副局长及安阳市组织的全市新农合互查小组成员的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龙安区文昌社区服务中心主任牛某A5000元现金,为该卫生服务中心顺利通过检查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文清供述:2012年7月份,安阳市开展全市新农合合作医疗互查活动,当时其作为检查组成员到龙安区文昌社区进行检查,收受龙安区文昌社区服务中心的牛某A送的5000元钱。检查中,发现该服务中心有很多小问题,其积极和检查组协调,帮助该中心顺利通过检查。
(2)行贿人牛某A证言:2012年新农合检查中,安阳市殷都区和龙安区互相检查,当时王文清是殷都区检查组成员,而且还是带队的,其给了王文清5000元现金。
8、2011年8月,被告人王文清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安阳市同心五官医院赵某A2000元现金,为该医院开通新农合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文清供述:2011年9月份,赵某A到其办公室说想开通他医院的农村合作医疗,并留下一信封,之后发现是2000元现金。后大约在年前开通了他们医院的农村合作医疗。
(2)行贿人赵某A证言:2011年上半年其单位想申请成为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其就到王文清办公室跟他说了意思,并将准备好的装有2000元的信封放到王文清的办公桌上。
9、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文清分两次收受殷都区东大姓卫生所张卫良、双塔村卫生所霍鹏飞、后皇甫村卫生所王某A、武官村卫生所张某B四人一起送的3000元。其中,2011年春节前,在其家楼下收受他们四人经王某A手送1000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在其家楼下收受他们四人经张某B手送的2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武官村卫生所张某B1000元丹尼斯代金券。为该四个诊所在日常工作检查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文清供述:2012年春节前,殷都区东大姓卫生所张卫良、双塔村卫生所霍鹏飞、后皇甫村卫生所王某A、武官村卫生所张某B四人在其家楼下给其1000元钱,2013年春节前,此四人在其家楼下给其2000元钱.2012年春节前,张某B到其办公室给其1000元的代金券。都是为了和其搞好关系,检查时不挑毛病。
(2)行贿人张某B证言: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和东大姓卫生所张卫良、后皇甫村卫生所王某A、双塔村卫生所霍鹏飞一起来到王文清家楼下,在王文清家楼下由王某A送给王文清1000元钱。2013年春节前,还是其四个以相同的方式送给王文清2000元钱,这次是经其的手。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到王文清办公室给王文清1000元丹尼斯代金券。
(3)行贿人张卫良证言:证实两次给王文清送钱内容同张某B。
(4)行贿人霍鹏飞证言:证实两次给王文清送钱内容同张某B。
(5)行贿人王某A证言:证实两次给王文清送钱内容同张某B。
10、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文清为个体承包商路某A承包梅园庄社区改扩建工程施工、拨付工程进度款提供帮助,分五次收受路某A5000元现金和4000元丹尼斯代金券。其中,2013年11月份,在梅园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口以安装暖气的名义收受路某A5000元现金;在2011年至2012年间两个中秋节、两个春节,每次收受路某A1000元丹尼斯代金券共计4000元丹尼斯代金卷。
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文清供述:2011年梅园庄社区服务中心需要进行改扩建工程,约2011年5月份该工程在郑州进行招标,在招标会上认识了路海林,后来路海林中标。2011年、2012年每年中秋节、春节路海林都到其办公室给其1000元代金券。四次共4000元。2013年年底,其想在家安装暖气片,当时知道梅园庄有旧的暖气片,就想让路海林的工人帮忙安装一下,路海林说工人没有时间,让其自己想办法。后来其在梅园庄社区遇见路海林谈到其安装暖气片一事,其称安暖气花了4700元,路海林就掏出5000元给了其。其帮路海林去财政局协调梅园庄社区服务中心改扩建工程款,顺利拨付了工程款。
(2)行贿人路某A证言:王文清是殷都区卫生局副局长,负责检查其承包的梅园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扩建工程的进度,以及工程进度款的拨付。2011年至2013年间,其分多次送给王文清4000元丹尼斯代金券、5000元现金。2011年梅园庄社区进行扩建,其参与了竞标并最终中标。王文清负责这个工程,为了和王文清搞好关系,2011年、2012年中秋节、春节前,每次到王文清办公室给他送1000元代金券;共给王文清送4000元代金券。2013年11月,王文清找到其称想在家安暖气,当时梅园庄有旧的暖气片,他就想让其找人施工,当时因为工人比较忙,其就让王文清自己想办法。没过多久其在梅园庄中心遇到王文清,问他关于安装暖气片的事,王文清说安好了花了4700元,其就给王文清塞了5000元钱。给王文清这些钱是因为王文清担任殷都区卫生局副局长期间,主管社区卫生中心建设,负责监督我承包的工程,我在施工过程中,王文清提供了不少帮助,他负责检查工程进度,以及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工程进度款拨付时需要王文清签字,王文清总能及时签字,王文清还去殷都区财政局给我催要过工程进度款,为了表示对他的感谢,给他5000元现金。
另查明,2014年2月份,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工作中掌握被告人王文清任殷都区卫生局副局长时,收受刘某A6000元、韩某A7000元的犯罪线索。2014年3月9日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将王文清从其单位带到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询问。询问期间,王文清交代了自己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法院审理期间,王文清退缴至本院赃款81500元。
综合证据:
(1)王文清的户籍证明、王文清个人简历及干部任免通知复印件、殷都区卫生局组织机构代码证、殷都区卫生局文件证:王文清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王文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王文清工作职责。
(2)安阳市翔宇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和殷都区卫生局供货合同。
(3)给王文清送钱的部分单位报销赃款手续。
(4)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到案证明及补充说明证:2014年2月份,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工作中掌握被告人王文清任殷都区卫生局副局长时,收受刘某A6000元、韩某A7000元的犯罪线索。2014年3月9日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将王文清从其单位带到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询问。询问期间,王文清交代了自己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
(5)殷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支付业务委托承办协议复印件
(6)退赃手续。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05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核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1000元,处理医疗纠纷在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在收取财物后利用职务为孙某某谋取了利益,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经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王文清在协调处理孙某某父亲与西郊乡卫生院医疗纠纷中承诺或者约定为孙某某提供帮助,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王文清利用职务之便,为孙某某处理医疗纠纷谋取了利益,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收受孙某某的1000元不作为受贿金额予以认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2、3、7、8、9、10、13起部分犯罪事实属于人情往来,不应算作犯罪数额意见,经查,行贿人为了让被告人在工作中为其提供便利或对其提供的便利表示感谢而给予被告人财物,被告人对此目的明知仍收受他人财物,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且数额较大,超出了正常人情往来的范围,应认定为受贿,被告人及辩护人该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指控的第八起中2011年7月、2012年7月的钱是用于检查组吃饭,自己并没有占有,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经查,被告人在医疗卫生检查过程中给行贿人帮助,且收受行贿人财物,是否请检查人员吃饭并无证据证实,即使真的请检查人员吃饭也属于接受财物后的处置方式,不影响受贿的认定。被告人辩称第九起中祝保刚2012年上半年的1500元是领导汇报工作的时候吃饭的饭费,自己并没有占有,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经查,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及行贿人证言均证实当时是王文清让解决1500元的饭费,至于饭费支出用途没有证据证实用于何处,故被告人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辩称第十一起中4000元左右用于检查组吃饭、唱歌、洗澡支出,自己并没有占有,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经查,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及行贿人陈述均证实,安阳市开展全市新农合合作医疗互查活动,当时王文清作为检查组成员到龙安区文昌社区进行检查,收受龙安区文昌社区服务中心的牛某A5000元现金,检查中,发现该服务中心有很多小问题,王文清积极和检查组协调,帮助该中心顺利通过检查;故被告人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王文清2013年11月收取祝某A、路某A各5000元现金,均在王文清离开殷都区卫生局之后,不可能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当认定为受贿罪。经查,2013年11月王文清调离殷都区卫生局后,因家里需要安装暖气片,主动找到韩某A和祝某A,称家里安装暖气片希望二人帮忙,祝某A、路某A各给王文清5000元属索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属受贿;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殷都区政府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委托保险公司承担新农合理赔业务的审核支付工作,卫生主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审核支付业务进行监督,所以对殷都区开通新农合是医院及卫生所等医疗机构,进行新农合手续审核结算及检查的管理职能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而非殷都区卫生局,故被告人王文清作为卫生局副局长对新农合手续结算及检查没有行政管理职能。无法也不能为他人谋取利益。故起诉书指控的王文清收受刘某A6000元购物卡,骈某A4000元代金券,祝某A5000元购物卡,尹某A1000元购物卡,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经查,即使区政府委托保险公司对新农合资金进行管理,但作为医疗卫生事业管理的卫生局对该资金有监督、检查等权限,且王文清主管的医政综合股,指导全区医疗质量管理、医务人员管理,行贿人为了让被告人在工作中为其提供便利或对其提供的便利表示感谢而给予被告人财物,被告人对此目的明知仍收受他人财物,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侦查机关掌握被告人王文清任殷都区卫生局副局长时,收受刘某A6000元、韩某A7000元的犯罪线索,侦查人员将王文清从其单位带到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期间,王文清交代了其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应予从轻处罚;法院审理期间,王文清将全部赃款81500元退缴至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王文清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文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
二、被告人王文清所退赃款81500元由扣押机关安阳县人民法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靳庆霞
人民陪审员  安 勇
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辛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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