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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锡亮、王永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延刑初字第330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41岁,汉族。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1月30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2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掩饰、隐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延刑初字第330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41岁,汉族。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1月30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2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4年11月26日被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2006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3月19日被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5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8月5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曾用),男,29岁,汉族。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11月29日被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8月5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延检公诉刑诉(2014)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建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收过秋后的一天,在延津县石婆固乡北孟湾村西头村外的路边,经被告人郭某某介绍,被告人王某某将从刘某(另案处理)手中得到的一辆无任何手续的一汽佳宝面包车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某(已判处刑罚)。经查,该车系2009年9月17日凌晨3时许,马某某停放在焦作市闫河村自家门口的被盗车。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面包车价值为1354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积极介绍买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系累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二被告人在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收过秋后的一天,在延津县石婆固乡北孟湾村西头村外的路边,经被告人郭某某介绍,被告人王某某将从刘某(另案处理)手中得到的一辆无任何手续的一汽佳宝面包车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某(已判处刑罚)。经查,该车系2009年9月17日凌晨3时许,马某某停放在焦作市闫河村自家门口的被盗车。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面包车价值为13544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以及车辆信息、到案经过、抓获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郑某某证言;被害人马某某陈述;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积极介绍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何振礼
审判员  王建明
审判员  申长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申建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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