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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甲盗窃、秦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延刑初字第227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甲,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丰庄镇秦庄村。因涉嫌盗窃罪,经延津县公安局批准,于2013年6月4日被延津县公安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延刑初字第227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甲,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丰庄镇秦庄村。因涉嫌盗窃罪,经延津县公安局批准,于2013年6月4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6月2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5月6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22日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7日经延津县人民法院批准,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乙,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丰庄镇秦庄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延津县公安局批准,于2013年7月19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5月6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7月22日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延检公诉刑诉(2014)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甲犯盗窃罪,被告人秦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志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21时许,在延津县丰庄镇秦庄村,被告人秦某甲翻墙进入赵某甲家,将赵某甲家四轮拖拉机上的骆驼牌电瓶盗走。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物品价值321.6元。现该物品已追回退还被害人赵某甲。
2.2012年1月26日20时许,在延津县丰庄镇秦庄村,被告人秦某甲进入秦某丙家,将秦某丙的优普组装电脑主机和百普音响盗走。被告人秦某乙在明知是秦某甲盗窃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积极从被告人秦某甲处以38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该电脑主机与音响。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脑主机价值1280元、音响价值96元。现该被盗物品已被追回退还被害人秦某丙。
3.2012年1月26日22时许,在延津县丰庄镇秦庄村,被告人秦某甲进入赵某乙家,将赵某乙的优普组装电脑盗走。被告人秦某乙在明知是秦某甲盗窃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积极从被告人秦某甲处以6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该电脑主机与荧光屏。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脑主机价值1000元。现该被盗物品已被追回退还被害人赵某乙。
4.2012年春天的一天22时许,在延津县丰庄镇秦庄村,被告人秦某甲进入秦某丁家,将秦某丁家四轮拖拉机上的骆驼牌电瓶盗走。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物品价值321.6元。现该被盗物品已被追回退还被害人秦某丁。
5.2012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在延津县丰庄镇秦庄村,被告人秦某甲进入高某某家,将高某某的先科牌EDVD视盘机盗走。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物品价值273.6元。现该被盗物品已追回退还高某某。
6.2013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在延津县丰庄镇秦庄村,被告人秦某甲翻墙跳入韩某某家,将韩某某的铭宣牌组装电脑盗走。后韩某某到被告人秦某甲家去追要,被告人秦某甲才将该电脑退还被害人韩某某。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物品价值720元。
7.2013年5月29日夜里21时许,在延津县丰庄镇秦庄村,被告人秦某甲翻墙跳入秦某庚家,将秦某庚家的仓库门撬开,将仓库内的电瓶、饮料、柴油等20余种物品盗走。经鉴定,秦某庚家被盗物品总价值1562元。现该被盗物品已追回退还被害人秦某庚。
综上,被告人秦某甲共盗窃7次,总价值5575元;被告人秦某乙参与收赃2次,总价值2376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被害人秦某庚、秦某丙、韩某某等陈述;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乙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秦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21时许,在延津县丰庄镇秦庄村,被告人秦某甲翻墙进入赵某甲家,将赵某甲家四轮拖拉机上的骆驼牌电瓶盗走。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物品价值321.6元。现该物品已追回退还被害人赵某甲。
2.2012年1月26日20时许,在延津县丰庄镇秦庄村,被告人秦某甲进入秦某丙家,将秦某丙的优普组装电脑主机和百普音响盗走。被告人秦某乙在明知是秦某甲盗窃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积极从被告人秦某甲处以38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该电脑主机与音响。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脑主机价值1280元、音响价值96元。现该被盗物品已被追回退还被害人秦某丙。
3.2012年1月26日22时许,在延津县丰庄镇秦庄村,被告人秦某甲进入赵某乙家,将赵某乙的优普组装电脑盗走。被告人秦某乙在明知是秦某甲盗窃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积极从被告人秦某甲处以6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该电脑主机与荧光屏。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脑主机价值1000元。现该被盗物品已被追回退还被害人赵某乙。
4.2012年春天的一天22时许,在延津县丰庄镇秦庄村,被告人秦某甲进入秦某丁家,将秦某丁家四轮拖拉机上的骆驼牌电瓶盗走。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物品价值321.6元。现该被盗物品已被追回退还被害人秦某丁。
5.2012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在延津县丰庄镇秦庄村,被告人秦某甲进入高某某家,将高某某的先科牌EDVD视盘机盗走。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物品价值273.6元。现该被盗物品已追回退还高某某。
6.2013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在延津县丰庄镇秦庄村,被告人秦某甲翻墙跳入韩某某家,将韩某某的铭宣牌组装电脑盗走。后韩某某到被告人秦某甲家去追要,被告人秦某甲才将该电脑退还被害人韩某某。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物品价值720元。
7.2013年5月29日夜里21时许,在延津县丰庄镇秦庄村,被告人秦某甲翻墙跳入秦某庚家,将秦某庚家的仓库门撬开,将仓库内的电瓶、饮料、柴油等20余种物品盗走。经鉴定,秦某庚家被盗物品总价值1562元。现该被盗物品已追回退还被害人秦某庚。
综上,被告人秦某甲共盗窃7次,总价值5575元;被告人秦某乙参与收赃2次,总价值237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被害人秦某庚、秦某丙、韩某某等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秦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
二、被告人秦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2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许英杰
审判员  裴跃华
审判员  邵明月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丰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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