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民北初字第00229号 原告宋某某,女,汉族,1982年9月26日出生。 被告康某某,男,汉族,1973年2月6日出生。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被告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在父母包办下订婚。同年11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4月17日,生育一子康某甲;2008年2月生育一女康某乙。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性格差距较大,导致婚后经常吵嘴打架,无法正常生活。2014年4月25日,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康某乙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为我们双方虽然是父母包办结婚,但是夫妻感情很好,我们有6年都没有孩子,原告为何不提出离婚,现在有孩子了却提出离婚了?所以说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至于原告的第二项诉求,原告是个女的,她离婚了,她还能够再找个,我年龄这么大,肯定不能找了,我不同意把孩子给她。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否准予双方离婚;2、如果离婚,婚生子女如何抚养? 原告未举证。 被告未举证,当庭陈述:我只能说我跟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们结婚从98年到现在,我们都没有生育孩子,这期间,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直至生育两个孩子,原告说父母包办,彼此不了解,这个不是事实,如果不了解,怎么可能跟我过了十几年,为何到现在孩子都十几岁了跟我提出离婚呢?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在父母包办下订婚。同年11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4月17日,生育一子康某甲;2008年2月生育一女康某乙。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1998年结婚至今已十余年,且生育有两个孩子,夫妻之间应本着互相尊重,互相体谅的宗旨,处理好家庭关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今后在共同生活中应多沟通,互相体谅,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建全 审 判 员 张海滨 人民陪审员 原长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时振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