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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344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麻某某,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344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麻某某,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麻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筠、杨惠敏、被告人麻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21日夜,郑某某、赵某某(二人已被判处刑罚)、侯某某(在逃)驾车窜至武陟县人民医院,将郭某某、申某某停放在住院部东北角女职工宿舍楼一楼走廊内的两辆电动车盗走。2014年7月22日夜,郑某某、赵某某驾车窜至武陟县黄河大道“鑫东方温泉宾馆”院内,将张某某停放在宾馆院内的一辆“菩瑞圣”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被告人麻某某在明知该三辆电动自行车系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经鉴定,麻某某收购的郭某某被盗“比德文”牌曼颖C12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47元、申某某被盗“高仕”牌雷霆王TDR207Z踏板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09元、张某某被盗的菩瑞圣TDR14Z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53元。案发后,被告人麻某某已退赔了三被害人全部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郭某某、申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郑某某、郭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通知书、辨认笔录、电动车票据、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明知三辆电动自行车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麻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麻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常丽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维兴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