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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191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晁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191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晁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2年农历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0月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且被告拒绝与原告同居生活。2013年2月20日,原被告双方生气后,被告晁某某从其娘家离家出走,至今不归。婚前被告分数次向原告索要彩礼共计70000余元,给原告的家庭经济带来很大的困难。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晁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与晁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2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由于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不久,二人便开始生气吵架,晁某某随即回其娘家居住,拒绝与李某某继续共同生活。2013年2月,晁某某从其娘家离家出走,外出务工。2013年9月29日,李某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3)遂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此后,李某某与晁某某仍处于分居状态,互不联系。2014年10月9日,李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晁某某离婚。
另查明,庭审中,李某某诉称双方均无婚前个人财产。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由原告方陈述、遂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2013)遂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等在卷为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同居时间较短,且未生育子女,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生气吵架,并分居生活,致使没有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9月29日起诉与被告晁某某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后,至今原被告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互不联系,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李某某再次起诉与被告晁某某离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晁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 会
代理审判员  崔蜀豫
人民陪审员  肖新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