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吴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汝刑初字第0003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X,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12月1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汝刑初字第0003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X,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12月1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华惠、邓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1日20时左右,被告人吴XX醉酒后驾驶一辆洛嘉牌125型两轮摩托车,无车牌号码,行驶至汝南县余店街西100米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吴X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1.92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余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吴XX的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各一份,检测报告一份,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盗抢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各一份,汝南县公安局南余店派出所出具被告人投案证明、被告人家属病情证明各一份,交警大队民警郭金华、王金峰出具查获经过各一份,照片一张,被告人家属诊断证明书及检查报告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XX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家属身体情况,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 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左龙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