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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XX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汝刑初字第0005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X,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9月19日到汝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2014年9月19日被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被本
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汝刑初字第0005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X,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9月19日到汝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2014年9月19日被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份,被告人高XX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位于汝南县南余店乡潘庄村蔡庄组东面南北沟东侧的59棵杨树砍伐。经鉴定,被伐杨树立木材积为17.4715立方米。
另查明,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高XX主动到汝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高某某、羊某某、蔡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汝南县南余店乡潘庄村大蔡庄被滥伐林木编号、根径及相应立木材积表,被滥伐杨树立木材积测算报告、汝南县林业局出具的被伐林木未办理采伐证的证明、汝南县公安局南余店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XX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XX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 森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亚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