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张某某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少刑初字第158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 辩护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昌同,上海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少刑初字第158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

辩护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昌同,上海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4)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闫庆河、张昌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北关镇财政所所长期间,担负着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职责,而被告人张某某明知道违规套取的危房改造资金410.42万元而将其用于北关镇王公庄社区的支出。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闫庆河发表的辩护意见是,套取危房改造资金是北关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张某某位卑言轻,作用较小,且支付过程中张某某不享有控制权。其次危房改造资金用于新农村社区建设,市县既有文件,也有领导讲话,要求整合涉农资金,打捆使用。第三,起诉书指控数额有出入。《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2011年6月22日颁布实施,在此之前2009年的85.6万元不应计入涉案金额;2012年的240万元是县里拨付时要求重点用于王公庄社区的不应计入涉案金额;实际支付危房改造的22.8万元不应计入涉案金额。建议免予刑事处罚。并提交了《民权县王公庄艺术社区联建协议书》、王公庄村委证明、民权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关于2012年拨付北关镇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情况说明”、商新社组(2012)1号文件、陶明伦在全市新农村社区和产业集聚区建设观摩巡视会议上的讲话、民发(2012)7号文件、关于2011年商丘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予以佐证。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北关镇共套取危房改造资金410.4万元。其中2009年至2010年套取85.6万元;2011年套取48.8万元;2012年套取276万元。2012年套取的276万元,用于王公庄社区建设是240万元。实际用于危房改造是22.8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北关镇财政所所长期间,担负着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职责,而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违规套取的危房改造资金84.8万元用于北关镇王公庄社区的支出。

另查明,国家财政部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于2011年6月22日下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民权县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拨付北关镇2012年度的危改资金,要求重点可在王公庄社区所涵盖的区域内利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进行危房改造。

上述事实,由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从2009年到2013年国家共拨付给北关镇1294.92万元危房改造资金,410.4万元用于北关王公庄社区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258.42万元用于真实的危房改造,账面余额626.1万,按规定危房改造资金不能用于社区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危房改造资金是专款专用资金,不能挪作他用。之所以用于王公庄社区建设是因为上级领导比较重视,工期要求比较紧,规模要求比较大,北关镇政府没有多余的资金用于该项目建设,经北关镇党委研究,决定将危房改造资金用于王公庄社区建设。其与张某某书记,镇长朱某某(后来是万某)和副书记朱某某,人大主任李某某(后来是黄某某),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开会研究的,一致同意将危房改造资金用于王公庄社区建设。会上张某某书记要求小城镇办找农民身份信息并录入全国危房改造系统,然后将录入的名单向陈月松提供一份。镇党委研究以后小城镇办将录入系统后的名单提供给陈某某,陈某按照名单计算出金额,然后以现金支票的形式从危改资金账户里提出危改资金用于王公庄社区建设,没用的钱在账户上存着。这410.4万元其中王公庄社区补助支出了240万,基础设施花了170.3万元,2009年王公庄基础设施建设花了85.6万元,2012年初开支了48.8万元,乡政府其他开支及财政所的房屋修缮花了100多万,具体以陈月松账面记载的数字为准。

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的一天,北关镇人大主任李某某给其说:“刚才开过党委会了,上级领导对王公庄比较重视,镇里面也要在王公庄搞新农村试点,王公庄大街两边要进行建设,镇里款紧张,你通知王公庄管区书记让他把王公庄大街两边老百姓的户口本或者是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你,你和崔秀金按照送来的身份证信息填写危房改造表,这些户的危房改造资金拨下来用于王公庄新农村建设。”其和崔秀金把表填好以后送到县城建局村镇股审批。这些危房改造资金下来以后,用于王公庄新农村建设了,至于咋开支的就不清楚了。

2011年危房改造资金拨付后的一天,李某某主任对其说:“经过镇党委研究,王公庄广场西侧、南侧以及小河北侧要进行新农村改造,你通知管区书记杨金刚让这三个地方的老百姓把户口本或者是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你,你把这些信息录入到全国危房改造系统,这些钱到位以后要用于王公庄新农村建设。”,其就找到杨金刚把精神说了。过了几天王公庄支书提供了户口本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其就将信息输入了全国危房改造系统里,这些钱到位以后用于王公庄新农村建设了。

2012年第一批危房改造资金拨付下来以后,有一些村真正的危房改造户上报了申请,经主管领导黄某某批准后,其把这些房改信息录入了全国危房改造系统里,但这次批的钱没有用完。后来黄部长安排让把买房户口信息输入到危房改造系统,将来钱用于王公庄社区建设。2012年第二批危房改造资金到位以后,黄部长说拨的800万的危房改造资金,党委会已经研究过了,决定用于王公庄社区建设,让其通知王公庄附近八九个村的支书,小村送100户的户口信息,大村送200到300户的户口信息,将信息输入到全国危房改造系统里,分摊拨下来的800万资金。其就按照黄部长的要求,把将近1000户的房改信息录入全国危房改造系统,把国家拨付的800万资金分解到户。

危房改造资金虽然拨到北关镇中心账户上,但是不把危房改造信息输入到系统里,这个钱是不能用的,危房改造信息输入以后,危房改造资金才能够从镇财政所支出去。其听黄部长说,镇里和开发商打有协议,开发商卖出一套房镇里补给他钱。其把在社区买房者的信息输入到危房改造系统以后,在社区买房的人就可以得到一笔危房改造款,但这些改造款没有给买房的人,而是由镇里补给开发商了。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危房改造资金用于“经济最困难、居住最危险”的老百姓房屋的改造资金,属专款专用资金。国家将此款拨付给省财政,省财政再拨付给县财政,县财政根据各乡的人口比例,确定各乡的危房改造资金数额,每年拨付的危房改造资金数额不等,每年的危房改造资金到位后,县财政将此款拨付给住建局,由乡小城镇办把镇符合危房改造的贫困户的手续上报到住建局,住建局审核后,通知乡财政所。由所长张某某再安排其拿着收据和财政所的章到住建局财务股将此款拨到其工作站账户上。2009年-2013年共拨付危房资金1294.92万元,其中已支出668.82万元,现在账户上还有余额626.1万元。危改账户上的668.82万元危改资金,其中的410.4万元基本上用于王公庄社区建设了,其中有23.7万元用于危房改造。下余的258.42万元用于真实的贫困户的危房改造了。套取的410.4万元中有2009年至2010年85.6万元;2011年48.8万元;2012年276万元。2012年套取的276万元,用于王公庄社区建设是240万元。

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2013年初其和李某一到城建局开会,在会上刘某某副局长要求将所拨给各乡镇的资金必须从程序上落实到户。回来以后其把开会的情况向张某某书记和万某镇长作了汇报,张某某书记、万某镇长让其通知王公庄社区周围的7个村庄,大村每村报200到300户,小村报100户,要求把信息录入到全国危房改造系统中,钱用于社区建设。7个村报了1000多户危房改造户,由董某某输入到全国危房改造系统里。国家给北关镇拨付的800万元危房改造资金是适用于北关镇所有的危房改造者,因为这笔钱将来用于社区建设,没有通知其他村委申报。之所以用于社区建设,是在党委会议上研究过这个问题,在会上张某某书记说了,要开发商成本价卖房,开发商因为卖房所造成的损失由镇政府补偿,小城镇办填报了危房改造信息,把这个钱从危改专账上套出来,然后由财政所根据开发商提供的购房合同补给开发商。上报的材料是不符合危房改造资金的申报条件的,危房改造资金只适用于最贫困户、住房最危险户住房的修建和重建支出,不能用于补助社区建设。

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危房改造资金的信息输录归其管,具体由董某某操作。2009年危房改造资金下来以后,北关镇召开了班子会,在会上张剑锋书记传达了县主要领导的讲话,张某某书记说:“上级领导对王公庄的建设非常重视,要求高规格设计、并加快建设速度,根据县里的精神,这笔危房改造资金主要用于王公庄基础设施建设。”班子成员都赞成张书记的提议。会后在一次的全体干部会上张书记讲:“危房改造资金下来了,根据县里的精神这笔资金要集中用于王公庄基础建设,王公庄管区负责确定农户,并把所需材料交给小城镇办,由小城镇办负责输录。”朱某某镇长也就这个问题进行了再次强调。会后其对小城镇办的董某某说:“管区把农户信息提供来以后,你抓紧时间输入。”2011年危房改造资金下来以后也是这样操作的,根据县里精神将危房改造资金用于王公庄社区建设,班子会研究以后,张书记在全体会上布置,由王公庄管区负责提供农户信息,小城镇办的董某某负责输入危房改造系统。2012年危房改造资金下来以后其就调走了。这些资金都是由财政所具体支出的,其不知道具体数额,陈月松是财政所的会计应该知道具体数额。危房改造资金是不能用于社区建设的,根据文件精神危房改造资金要用于农村最贫困户和住房最危险户的房屋改造,不能用于社区建设。

6、北关镇套取410.4万元危房改造资金收入、支出汇总表,证明套取的410.4万元的支项,与陈月松的证言相同。

7、北关镇财政所危改资金收支帐及各种表和输入危房改造系统的名单,证明危改资金的收支情况。

8、2011年6月22日中央财政部下发的《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车辆、通讯设备购置及生活补贴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

9、民权县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12年拨付北关镇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情况说明(辩护人举证),证明为了加快王公庄社区进度,2012年度的危改资金,可重点在王公庄社区所涵盖的区域内利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进行危房改造。

10、王公庄村委证明(辩护人举证),证明王公庄用于25户危房改造款共计23.7万元。

11、王公庄艺术社区联建协议(辩护人举证),证明王公庄艺术社区建设是北关镇政府的行为,房屋的销售对象由镇政府决定,销售价格为成本价,开发商利润由政府补贴。

12、商丘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文件(2012)1号,证明王公庄社区是由商丘市政府决定的。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任民权县北关镇财政所长管理国家危房改造资金过程中,将违规套取的资金用于该镇王公庄社区建设,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2012年用于王公庄社区的240万,是民权县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在拨付危改资金明确要求重点在王公庄社区所涵盖的区域内利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进行危房改造。因此应从指控的410.4万元中扣除。2009年至2010年北关镇套取的85.6万元,是在财政部下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之前,应不受该办法之约束。因此被告人张某某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应是84.8万元。实际用到王公庄个人危房改造的23.7.8万元已涵在应扣除数额之内,因此辩护人辩护的实际用到王公庄个人危房改造的23.7万元应从指控的410.4万元中扣除的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辩护人提交的市县文件和领导讲话与《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悖,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属于多因一果,既有北关镇党委、政府的研究决定,又有市、县文件和领导的讲话要求,被告人张昌进对其无力左右,其犯罪情节轻微。对辩护人辩护的被告人张昌进犯罪情节轻微,应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的客观实际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彭宗国

审判员  赵卫民

审判员  孙 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育良



责任编辑:海舟